志愿者协会章程及意义

2020-08-21工作计划

志愿者协会章程及意义

  志愿者对于社会、个人而言有什么意义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志愿者协会章程及意义,希望大家喜欢。

  志愿者协会章程及意义

  志愿者(volunteer)一词来源于拉丁文中的“voluntas”,意为“意愿”。对于这一概念,我国大陆和港台地区由于对volunteer的译法不一致而有所不同(我国大陆地区一般称为志愿者;香港称之为义工;台湾地区称之为志工),但实质内容基本是一致的。一般认为,志愿者是自愿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在不计物质报酬的前提下为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而提供服务的人员。志愿服务(volunteer service)则是任何人自愿贡献时间和精力,在不为物质报酬的前提下为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而提供的服务。

  在中国,志愿服务是伴随改革开放产生的新生事物。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推动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建设,90年代开始发起“中国志愿者行动”,1994年12月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正式成立,成为目前中国最大的志愿组织。志愿服务作为一种高尚的社会行为和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在弥补政府资源不足、爱心满世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服务经济建设与社会道德构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对社会而言,志愿活动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一是传递爱心,传播文明。志愿者在把关怀带给社会的同时,也传递了爱心,传播了文明,这种“爱心”和“文明”从一个人身上传到另一个人身上,最终会汇聚成一股强大的社会暖流;

  二是有助于建立和谐社会。 志愿工作,提供了社交和互相帮助的机会,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及关怀,减低 彼此间的疏远感,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促进社会进步。社会的进步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志愿工作正是鼓励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服务社会的行列中来,对促进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对志愿者个人而言,志愿活动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一是奉献社会。公益中国爱心满世界志愿者通过参与志愿工作,有机会为社会出力,尽一份公民责任和义务。

  二是丰富生活体验。志愿者利用闲余时间,参与一些有意义的工作和活动,既可扩大自己的生活圈子,更可亲身体验社会的人和事,加深对社会的认识,这对志愿者自身的成长和提高是十分有益的。

  三是提供学习的机会。志愿者 在参与志愿工作过程中,除了可以帮助人以外,更可培养自己的组织及领导能力。学习新知识、增强自信心及学会与人相处等。

  服务对象而言,志愿活动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一是接受个人化服务。志愿者服务,提供大量的人力资源的同时,更能发挥服务的人性化、个人化及全面化的功能,从而令服务对象受益。

  二是帮助融入社会,增强归属感。通过志愿者服务,能有效地 帮助服务对象扩大社交圈子,增强他们对人、对社会的信心,同时,志愿者以亲切的关怀和鼓励,帮助服务对象减轻接受服务时的自卑感和疏远感,从而使其建立自尊心和自信心。

 志愿者协会章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 Chinese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 CYVA )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志愿者组织和全国性的专业、行业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国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志愿者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巨大的贡献。

  第三条 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共青团中央、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 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四) 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 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六) 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国各地、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七) 开展与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志愿者组织和全国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 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可接纳对本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经理事会同意,荣誉会员可以担任荣誉理事。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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