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样本(2)

2020-08-21工作计划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1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六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1.成员出资;

  2.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撮的公积金、公益金;

  3.未分配收益;

  4.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5.他人捐赠款;

  6.其他资金。

  第二十九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庙宇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二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一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三十二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三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撮百分之二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三十五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别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六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按民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七十;

  2.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

  第三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三十八条 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辩论和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后解散:

  1.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3.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6.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四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级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五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2.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其它债务;

  5.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6.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申请破产。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会议方式。

  第四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长)提出,由(理事长)负责修订,提交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章程由本社(成员大会、理事会或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自然人成员)、盖章(单位成员):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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