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全文(2)

2020-08-21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范围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二)以他人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三)转让或者拆分招标代理业务;

  (四)承担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

  (五)违法收取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招标师)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招标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可以招标师名义执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活动应当有招标师参加。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应当由招标师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发布)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免费发布;国家另有规定的,还应当同时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也可以在其他媒介同时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五条(编制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的标准文本。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等集中编写。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国有项目招标方法)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无标底招标并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依法审定的项目投资概算或者预算;

  (二)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的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入招标文件指定账户。

  第十七条(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

  第十八条(投标限制) 投标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与投标;

  (二)为该招标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的单位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施工或者货物投标;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四)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服务的,不得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

  第十九条(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失败;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3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

  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解释规定)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对投标文件有理解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投标文件撤销规定)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评标结果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规定)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三章 评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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