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答辩书(2)

2020-08-21工作计划

  (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均作出了补缴社保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规定,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一条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

  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再比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对此不予受理。

  (三)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动者无权对此提请仲裁。根据我国的《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收缴单位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的是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在征缴社会保险费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征缴部门与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并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劳动者亦为缴纳主体,对用人单位欠缴的保险费既无请求权,也无放弃权。所以,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应属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四)全国各地驳回补缴社会保险的案例非常多,这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共识,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xxxx] 31号、(xxxx)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526号,以及答辩人的代理人在天津办理过的多起类似案件等,均裁决(或判决)补缴社保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相关案例及最高人们法院答复附后。

  五、被答辩人第五项请求没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因此,本案不涉及仲裁费用承担问题。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提申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贵会依法驳回。

  此致

  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A水泥有限公司

  xxxxx年五月二十五日

  劳动纠纷答辩书范本2

  答辩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XX市xx路,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xx,男,汉族,xxxxx年8月10日出生,住XX市xx号xx室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工资争议案件,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因自身原因于20XX年XX月XX日主动辞职,其后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就劳动合同解除达成结算协议,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被答辩人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不当。

  二、被答辩人主张给付各项费用XXX元没有依据

  1、被答辩人辞职后,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明确约定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的工资、加班费、节日加班费用等费用已全部结清,被答辩人对此无任何异议,被答辩人不再追究答辩人任何责任。本案中,双方已就工资、加班工资等达成结算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辩人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被答辩人主动辞职,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3、被答辩人主张双倍工资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其次,主张双倍工资有着明确的时间限制、时效限制、数额限制。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恳请贵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时 间:20XX年XX月X日  相关知识

  基本特征

  ⑴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主要是指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身份者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纠纷。如果争议不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使争议内容涉及劳动问题,也不构成劳动争议。如,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力流动发生的争议,劳动者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服务主体在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等,都不属劳动纠纷。

  ⑵劳动纠纷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劳动关系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为了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面发生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纠纷的范畴。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就业、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奖励惩罚等。

  ⑶劳动纠纷既可以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现为对抗性矛盾,而且,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在一般情况下,劳动纠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给社会和经济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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