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 法定代表人不允许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它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1、2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计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公司在每月月底会计报告制作并经审查验审后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1、没收财物损失,支付滞纳金、罚款。
2、纳税(所得税)。
3、弥补亏损,先用法定公积金弥补上年度亏损,若不足则用本年利润弥补。
4、提取法定公积金,比例为10%。当法定公积金相当于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5、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提取的比例每年年终财务决算后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6、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比例在5%-10%的幅度内,具体标准每年年终财务决算后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7、分配股东:当年利润扣除上述1-6项后的余额全额分配,分配的具体办法每年年终财务决算后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可用于分配的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时,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25%。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伍份(均为原件,复印无效),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报工商部门一份、验资部门一份,公司留底一份。
重庆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股东会
自然人股东(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