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2)

2020-08-22工作计划

  四、充分发挥国家农担公司的作用

  (一)明确主体职能。国家农担公司面向省级农担公司开展再担保业务,要按照市场化运营原则,合理确定再担保费率、再担保补偿比例等条款,确保自身经营可持续,再担保业务范围仅限省级农担公司开展的政策性担保业务。国家农担公司应根据担保体系运行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再担保业务规则,报全国指导委员会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中央财政对国家农担公司的支持政策另行制定。

  (二)发挥指导作用。国家农担公司应向省级农担公司提供人才培训、政策咨询、信息体系建设与共享、业务创新指导、银担合作指引等方面的服务,并向全国指导委员会提供研究决策支撑。国家农担公司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信贷担保数据信息系统,逐步形成信息化、大数据、实时更新、动态监管的数据系统,并根据不同层级的授权,做到开放公开。信息系统有关数据将作为中央财政测算相关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

  五、切实加强省级农担公司能力建设

  (一)及时开展业务。各省要推动省级农担公司尽快从机构组建转入实质性运营,切实发挥担保资金的杠杆作用,防止资金沉淀。要督促省级农担公司制定和细化时间表,明确工作进度,确保组建挂牌后6个月内开展实质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并逐步扩大业务规模。

  (二)加强能力建设。省级农担公司要注重引进一批懂财政、懂金融、懂农业、懂市场、讲诚信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通过专题培训班、人员交流锻炼等方式加快培养一支既扎根农村、热爱农业、了解农民,又熟悉信贷担保业务的基层专业化队伍;针对当地政策性业务范围内的农业产业特点,开发一批以农业项目种养周期、经营周期和能力、性格人品特征、家庭构成与诚信记录、日常开销特征等“软信息”为主进行风险判断的信贷担保产品,完善优化风险管理流程,尽快形成与省级农担公司治理相适应的业务发展机制,不断提高自身信贷担保能力和水平。要积极宣传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好典型、好模式、好经验,让广大农民知晓、了解、享受到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促进各类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形成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拓展业务深度。省级农担公司要全面开展对本省农业产业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等情况的统计分析,提升发现项目的能力和水平,做好项目储备工作;要充分调动整合农业部门、龙头企业、互联网金融、产业链金融以及行业协会、联合会等组织的管理、技术和信息资源,可依托农业部新型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不断探索创新接地气、可复制、易推广的担保业务模式;要积极开展资产评估、财务管理、资产经营管理、市场对接等咨询服务和辅导,通过建立符合农业产业特征的信贷担保风险甄别机制、加强担保后期经营技术信息服务等途径,实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降低担保代偿风险的双赢局面。

  (四)强化风险管控。各省要落实全国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参照银行业风险控制标准,建立多层次的代偿风险预警机制,对代偿比例超过预警值的公司,要采取暂停新增担保业务、公司改组等措施,改善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优化业务模式,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省级农担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按照规范程序、灵活服务的原则,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努力实现可持续经营;要基于自身市场风险判断开展担保业务,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的辨证关系,从项目初始发现、尽职调查、风险评价、担保产品匹配、担保后管理、风险化解处置等方面,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队伍的培养、管理和监督,牢牢把握农业信贷项目主动权,防止金融风险转化为农业担保风险;要建立担保业务和风险防控统计报告制度,按季度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担保业务和代偿风险统计报告,并抄送本级农业部门和国家农担公司,各省财政部门和国家农担公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六、加强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监督考核

  (一)分级开展绩效考核。全国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国家农担公司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银监部门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对省级农担公司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国有资产保值、业务风险和廉政风险防控、拨备覆盖率、代偿率、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遵守财经纪律情况、人才队伍、信息系统、企业文化建设和优质服务等可持续指标,以及担保户数、政策性业务比重、担保业务规模、放大倍数、产品创新等政策性指标,国有资产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等盈利性指标作为参考性指标。各省应将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补助资金、确定担保公司薪酬规模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年度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2017年是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打基础的关键一年,要将省级农担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人才队伍建设和业务拓展情况、政策内项目比重等作为2017年考核重点,相对弱化资本金放大倍数等指标比重。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出资人的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形成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内部监督、主管部门外部监管、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行业监管、社会力量第三方监督等多层次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依法依规和按照政策要求运行。省级农担公司要接受地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依法合规经营。

  (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省级农担公司挪用农业担保资金,瞒报农业担保风险,虚报、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完善工作机制

  (一)加强工作督导。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要密切配合,逐步建立制度、技术、政策、绩效等多管齐下、相互制约、形成合力的管理机制,并对各省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详见附表),评分结果作为中央财政分配相关资金的重要依据。各省要按照附表格式开展自查,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自查报告情况(包括附表)报送财政部、农业部。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等部门,加快研究出台担保费用补助、担保业务奖补、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制度办法,进一步明确农业担保公司主要支持对象、重点产业和关键环节,细化政策要求和支持政策。

  (二)细化职责分工。省级农担公司组建与运营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共同负责。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资金进行核定、制定财政支持政策,会同农业部门制定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资金管理办法,做好资金监管、绩效考核和评估工作,建立多层次的代偿风险预警机制;农业部门充分发挥行业部门优势,推动贷款主体财务规范,提供保后技术指导服务,协助财政部门支持省级农担公司建立分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配合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资金进行核定。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融资担保监管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地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日常行业监管。

  各省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由财政、农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等部门组成的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指导委员会,统筹负责制定细化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管理和推动做好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和运营工作,有关工作方案及措施等及时报全国指导委员会备案。

  附件: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评分表 (试行)

  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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