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中心小学章程(2)

2020-08-22工作计划

  第三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收施教区内年满7周岁的儿童免试入学,实行秋季开学,转学学生和不属本校服务范围内的借读生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教学采取单式班级授课制,每班设一名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并与家长密切合作,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教学班级学生额以不超过45人为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修业年限6年,修业年限已满且成绩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对有病的学生,凭有效证明(县医院),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休学超过三个月者,复学时根据学生实际编入相应年级。

  第三十一条 学年末学科考试不合格者,准许其补考,补考不合格者,从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学校执行不留级制度。对学生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历程度的学生,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大力表彰,对违反纪律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学校按有关规定不开除学生。

  第三十三条 积极防止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班主任应立即报告学校,并协同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学生复学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严格管理学籍,专人负责,每学期至少进行两次至三次学籍核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每学期开展论文评比活动。

  第三十七条 坚持德育为首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等德育方面的政策法规,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的五爱教育。加强德育队伍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十八条 班主任要同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及学业等情况。学期末要根据学生行为表现写出谈心式评语。评语要有个性,具有激励作用。

  第三十九条 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注重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四十条 坚持学校领导成员听课制度,校长、教导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干部要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最多不超过6小时。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安排学生假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学生的课后作业要精选,难易适度,数量适当。(原则上一年级不留书面作业:二、三年级作业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40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一律使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不得擅自购买各种学习辅导资料,积极组织校本课程。

  第四十三条 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和英语,其他科目通过平时考查评定成绩。学校建立健全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不断加强教师工作过程管理,制定科学评价体系。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育工作的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认真抓好体育课、大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学校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开好秋季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抓好美育工作,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从本学科特点出发,渗透美育教育。注意利用课外,校外兴趣小组,结合学生日常生活实际,对学生进行美育教育,发挥美育功能,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四十六条 指导好学生课外、校外活动,与学生家庭、素质教育基地、图书馆等校外活动机构联系,开展好乡村学校少年宫活动,安排好课余生活,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竞赛评奖活动,严格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学校每年举行“法制安全教育活动月、周”、“教学研讨开放周”、“我能行文体活动周”、“科技文化艺术周”等活动。

  第五章 财产与经费管理

  第四十八条 办学条件及经费,按照分级办学管理的原则,以国家财政(教育局等)、镇政府拨款为主,学校自筹、社会支持等多渠道筹措为辅,努力达到符合规定标准的校舍、场地、设备、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等。

  学校健全管理使用制度,努力提高使用率。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花化、文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保护学校的校舍、场地和设备,对侵占校舍、场地的行为,依法向侵权行为者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从学校实际出发,努力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所创收入主要用于补充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等。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资。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全部免除一切费用;按有关规定对贫困学生执行“补助”政策。

  第五十四条 学校健全经费管理制度,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合理使用,认真履行经费支出审批手续,提高使用效益。每年的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校务委员会审议(或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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