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网约车新政:网约车申请条件(2)

2020-08-22工作计划

【关键词:运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暂行办法》明确,网约车属于出租汽车的组成部分,要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约车。

  同时,运用大数据模型分析,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对全市网约车运力规模进行动态调控,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对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关键词:平台】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同时,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本市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关键词:网约车车辆】

需有贵阳市牌照价格不低于巡游车

  《暂行办法》规定了网约车车辆应满足的条件: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时未满三年;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车辆购置价格不低于本市中心城区巡游车价格。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车辆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车辆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为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企业。

【关键词:驾驶员】

需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暂行办法》规定了网约车驾驶员应满足的条件,相比一些城市将网约车驾驶员条件限制为本市户籍,贵阳市《暂行办法》对网约车驾驶员的户籍要求相对宽松,仅要求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同时,要求驾驶员取得C1及以上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依法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记录。

  满足以上条件,贵阳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经本市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此外,还要求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关键词:经营行为】

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相应发票

  《暂行办法》对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服务评价等数据并备份,并同步向本市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传送。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只接受预约不能“扫马路”

  《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贵州省、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在载客状态下承接其他预约业务,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关键词:私人小客车合乘】

发生纠纷属民事纠纷

  《暂行办法》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作为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双方自愿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安全责任、义务及事故伤亡赔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车辆及合乘者须在合乘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后,方可进行合乘出行。合乘出行提供者及合乘车辆只能注册一个合乘平台,更换合乘平台的,应当先注销原合乘平台相关注册信息。

每天合乘不得超过两次

  私人小客车合乘实行限次数制度,每辆车每天不得超过两次合乘出行。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平台事先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合乘者的上车地点应当在合乘出行车辆出发地周边半径1公里的范围内,或者合乘者的起讫点在合乘出行提供者经过的路线附近。

  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理分摊的出行费用,包括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路桥通行费用,除此之外合乘出行提供者不得收取时间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分摊的出行费用应通过合乘平台软件线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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