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机构章程

2020-08-22工作计划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

 下面让小编带你们看看民办教育机构的章程范本是怎样的呢,仅供参考!

 ———————(教育机构全称)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的名称:——————(全称)。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自愿举办的(高等、中等、初等)学历或非学历的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本教育机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或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办学层次:————(初、中、高等学历或非学历);办学形式:————(全日制或业余教育);招生对象:————。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机关是:————;登记管理机关是:————;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民政行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七条 本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址:————(详细地址并注明自有或租赁)。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九条 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理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十条 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出资形式:————;出资比例:————。

  第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办学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理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董事会、理事会)在其成员中设(董事长、理事长)1名。(董事、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董事、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注:董事会、理事会成员一般为3-25人;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四条(董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办学活动计划;

  (三)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学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教职工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五条 (董事会、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理事)。(董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理事)代为出席(董事会、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学校章程的修改; (二) 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八条 (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理事)审阅、签名。(董事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教育机构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理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理事会)记录由(董事长、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董事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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