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至5名监事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任期与理事会一致,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仿真、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一条本会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列席理事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业务指导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规章的情况。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业务指导部门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旅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必要时向业务指导部门或会员大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纪要应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核后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经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指导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在每年度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依照《社会组织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与本会建立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和履行用工合同,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执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xxx年x月x日协会第x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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