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写作的禁忌(2)

2020-08-22工作计划

  禁忌六:多事一请示。

  弊端:不符合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上级难以快速批复。

  措施:及时请示,一文一事。

  请示要一事一请示,一文一事。不要把许多事项都汇入一个请示当中,否则,就会由于诸多请示事项难易不一、性质不同而互相牵扯,影响上级快速及时批复。当然,请示也并非不能写多件事,但这多件事必须有一个中心,一个主题。如关于组织某部队演习的请示,所需的车辆、油料、弹药等事宜,这些事虽涉及到不少部门的职权范围,但都是围绕演习这一中心工作讲的,故也属一文一事。

  禁忌七: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弊端:文种误用,请示事项往往得不到批复。

  措施:真正弄清请示与报告之间的区别。

  请示与报告同属上行文,但二者毕竟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文种,二者既不能相互代替,也不能互相混淆,必须严格加以区分。

  请示以请求批准或请求指示为主要行文目的,上级机关对相关请示事项必须予以书面答复,请示属于“请求性”公文;报告以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为主要行文目的,对所反映的情况上级机关不一定非得给予答复,报告属于“陈述性”公文;请示只在事前行文,而报告大多在事后或事中行文。

  报告类别中的建议性报告极易同请示混淆。建议性报告是一种专题报告,其写作重点不是反映工作的开展情况,而是提出做好今后工作的意见或建议,这类报告往往都有请求性的结语,如:“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然而,建议性报告后面的请求性结语不能改变报告的文种性质,建议性报告仍然是报告,上级接到此类报告没有义务必须予以书面答复,故不能将请示事项写进这类报告中去。现在,国发[XX]23号文件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对报告的用途已经作了修改,删除“提出意见或者建议”这一条,但《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仍然保留着报告这种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功用,写作时应加以区别。

  禁忌八:请示的结语缺失或结语不当。

  弊端:使请示的写作内容不够完整,请求意向不够鲜明。

  措施:正确认识请示结语的作用,恰当选用结语词。

  请示结语在请示写作中并非是可有可无的,其作用是在陈述请示缘由、表明请示事项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地强调请求的目的,敦请上级指示或批准,请示结语谦和恳切的语气有助于强化请示的语体特色,同时也能使上级乐于尽快批复。请示结语很重要,故而大多数应用写作教材都将请示的结语视为请示正文内容的一部分来加以强调。

  请示结语在实际写作中用词尤其讲究。“求助性请示”、“审批性请示”可以用“妥(当)否,请批复”、“妥(当)否,请审批”这样的结语,但这些结语用在“政策性请示”就显得不适合,“政策性请示”往往用“以上,请指(批)示”作结。不分种类、不分内容而一律用“请批示”作结,或选用一些诸如“复示、核示、审示”之类的生造词作结,都是我们在写作中应该加以避免的。

  禁忌九:多头主送、越级主送或主送领导个人。

  弊端:职责不明,程序不规范,请示事项的答复会因此受阻。

  措施:严格遵守公文行文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正确拟写主送机关。

  公文行文规则中规定:请示只报一个上级机关,抄送有关机关(不含下级机关),不得多头上报,不得越级上报,不得主送领导个人。

  多头主送、越级主送或主送领导个人,这是请示在行文上易犯的错误,这种行文上的错误体现在写作上,将直接导致公文主送机关的误标。如将主送机关标注为“×××(单位名称)并(×××(单位名称)”,或直接标注“××首(院、局)长”等。主送机关拟写得不正确,犹如南辕北辙,接到这种请示的有关上级要么彼此推诿,互相扯皮,造成公文旅行;要么束之高阁,不理不睬;要么将请示打回让发文单位重写。不管是哪种结果,恐怕都不是请示者所乐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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