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网约车细则出台:外地人持居住证可开

2020-08-22工作计划

青岛网约车细则出台:外地人持居住证可开

  近日,青岛网约车细则出台,并规定了外地人持居住证可开,那么,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青岛市发布《青岛市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责任以及网约车车辆、 驾驶员准入条件和业务办理流程进行了明确。

  在驾驶员方面,《暂行办法》除了要求满足国家办法中对驾驶证、 驾驶经历以及相关犯罪记录和无吸毒、 酒后驾驶、 相关违法驾驶记录等要求外, 进一步明确了从业年龄和居住证明要求, 即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 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 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 也就是说, 持有青岛市居住证的外地人一样可以从事网约车经营。

  车辆方面,在满足国家办法中对车辆基本要求的前提下, 还规定车辆为青岛市号牌车辆, 车辆价格不低于礼宾出租汽车同期购置价格, 并对车身尺寸、 轴距、 行李厢容积、 发动机功率、 发动机扭矩、 油耗以及新能源车续航里程做出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 青岛市于2014年初推出了礼宾出租汽车, 车型包括雪铁龙C5和斯柯达速派。 参照礼宾出租车的标准, 像大众帕萨特、 丰田凯美瑞、 本田雅阁、 日产天籁、标致508、 起亚K5、 现代索纳塔9、 大众途安、 别克GL8、 本田奥德赛、 本田艾力绅等级别车型方可以在青岛从事网约车经营。

  《暂行办法》还明确,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 禁止利用合乘名义从事营运活动。 合乘各方应通过签订合乘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及事故责任, 并依法、 依约自行承担相关权利、 义务及责任。 提供合乘出行一天内不得超过两次。 合乘出行分摊费用, 仅限于合乘行驶里程的车辆燃料成本和通行费, 不得向合乘者收取时间计费或其他任何费用。

  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平台提供服务的, 应当实名注册。 合乘平台应当运用技术手段做好合乘出行管理, 并将相关信息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接入信息包括: 车辆号牌、 行驶轨迹、 出行时间和出行次数等。 合乘平台不得给予合乘出行提供者任何奖励、 补贴, 吸引合乘出行提供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

  《暂行办法》明确, 将坚持传统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期限无偿使用, 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实行经营权许可给出租汽车企业制度,新增运力全部实行公车公营, 不得擅自变更主体。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权退出机制, 实现优胜劣汰。 同时, 深化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 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建立出租汽车从业信用管理制度, 加强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 投诉举报、 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与应用, 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以下为青岛市网约车新规全文:

  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鼓励出租汽车服务创新,促进出租汽车多元化服务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网约车是出租汽车的组成部分,应当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要求,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强化属地管理,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各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和各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价格、经信、公安、网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城管、工商、质监、通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城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出租汽车里程和时间利用率、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对网约车运力规模进行动态监测,提出运力规模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网约车运力动态监测和调整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网约车价格指导意见。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保证数据真实、全面、完整和实时传输,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设有服务机构并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办公场所、管理人员;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申请前信用承诺制度,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本市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相应的管理人员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有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

  1、接入车辆标准和管理制度;

  2、驾驶员管理制度;

  3、网约车调度规则;

  4、网约车定价规则;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6、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7、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

  8、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

  9、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

  (八)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承诺;

  (九)《履职信用承诺书》;

  在本市注册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至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

  已在注册地取得认定结果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直接提交注册地省级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结合认定结果,对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提报省级相关部门取得线上认定结果的时间,不在时限范围内。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青岛市、经营期限为8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经营期限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的申请。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第八条规定,结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许可期限内经营行为和质量信誉考核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经营许可的决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中,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涉及增值电信业务,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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