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出台

2020-08-22工作计划

《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出台

  近日,《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出台了,并将于4月20日开始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出台

  持居住证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昨天,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出台《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该细则将于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居住证申领:

  居住半年以上是硬条件

  哪些人可以申领居住证?

  《细则》明确: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按照《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按照规定,由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负责登记的连续就读人员,可凭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证明其已居住半年以上。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领居住证时,申领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居住证申领表;申领人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彩色相片2张;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材料。

  其中,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连续就读的材料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持证权益:

  享受权利

  劳动就业;

  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参加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

  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常住人口同等优惠;

  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共服务

  义务教育,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试就近入学;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计划生育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均等享受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

  法律援助服务和其他法律服务;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以及非遗展示传习场所免费开放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享有便利

  按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办理机动车登记;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并取得学籍、毕业时具有2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可参加高考;

  南昌市中心城区凡办理居住证满2年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县(市)城区及所辖建制镇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特别提醒:

  居住证每年须签注1次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民地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证人应当到受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更正的,应当到受理机构办理换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住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受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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