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会计准则修订概览(2)

2020-08-22工作计划

  修订征求意见稿首先承接了财会〔2015〕18号引入的新套期会计主要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了可以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征求意见稿允许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同时,征求意见稿不仅允许将风险敞口的某一层级、某一风险成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也允许将风险总敞口、风险净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范围的扩大,能够更好地适应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和目标,使得企业对于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指定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提高了企业应用套期会计的可能性。

  (2)改进套期有效性的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现行准则中“80%~125%”的界限,强调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存在经济关系,更加趋于原则导向而非规则导向。这使得套期会计可以更多地适用于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从而有效降低企业运用套期会计的门槛,减少企业运用套期会计的成本和工作量,并且有助于在财务报表中更加恰当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3)引入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现行准则要求,如果套期关系不再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企业应当终止套期会计。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再平衡”的概念,它以风险管理目标为基准。在套期比率(套期工具的数量与被套期项目的数量之间的相对权重关系)变化,但风险管理目标未发生变化时,企业可重新调整套期比率来满足套期有效性条件,不作为套期会计的终止,从而不需要提前确认相关套期损益。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的引入,更加贴近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实务,在一些情形下避免了套期关系的终止,简化了企业的会计处理,适应了企业实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需要。

  此外,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以下内容:

  (1)增加期权时间价值的会计处理方法。现行准则规定,当企业仅指定期权的内在价值为被套期项目时,剩余的未指定部分即期权的时间价值部分作为衍生工具的一部分,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征求意见稿引入了新的会计处理方法,期权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首先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续的会计处理取决于被套期项目的性质。这有利于更好地反映企业交易的经济实质,提供了与其他领域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提高了会计结果的可比性,减少了企业损益的波动性。

  (2)增加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一定条件时,企业可以在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后续计量中或尚未确认(如贷款承诺)时,将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敞口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当条件不再符合时,应当撤销指定。征求意见稿以此作为套期会计的一种替代,以更好地反映企业管理信用风险活动的结果,提高企业管理信用风险的积极性。

  (四)规范梳理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相关要求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采用的是控制权和风险报酬转移混合的“继续涉入法”。该方法在两种混合模型的相关条件适用顺序、风险报酬转移程度判断等方面不够清晰,实务中可能造成应用不一致。鉴于此,征求意见稿对相关判断标准、过程及会计处理进行了梳理,突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但并未实质性地改变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基本原则。

  (五)规范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相关要求

  为配合前述三项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修订,财政部也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相应修订,包括修订金融工具分类变化涉及的报表列示项目与披露、修订金融资产减值相关披露、修订套期会计相关披露等。  二、政府补助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于2016年8月1日发布了《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16〕31号),主要修订包括:

  (一)关于政府补助的范围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政府补助和企业正常收入的区分原则:“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适用本准则。”如新能源汽车价格补贴、家电下乡补贴等,作为收入而不是政府补助处理。

  (二)关于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征求意见稿针对两种财政贴息形式,分别提出两种可选择的处理方法。

  对于政府贴息拨付给贷款银行的,企业可选择以实际收到贷款及优惠利率入账,或者以贷款公允价值和实际利率入账,并确认相应的递延收益。其中,以贷款公允价值入账的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于2008年修订的第10A段一致,该修订意在协调政府补助准则与金融工具准则的一致性。对于政府贴息直接拨付给企业的,企业同样可选择以实际收到贷款及合同利率入账,或者以贷款公允价值和实际利率入账并确认相关递延收益。

  这两种处理方法,分别代表了政府补助处理的两种理念,即“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政府补助。通过本次修订,财政部引入了国际准则下的理念。

  此外,修订征求意见稿还对政府补助相关会计科目进行了修订,允许企业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判断政府补助如何计入损益,将“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作为“营业利润”的一部分列报,而不是将全部政府补助均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准则征求意见稿

  为整合分散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相关应用指南、解释和讲解中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要求,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保持趋同,财政部于2016年8月1日发布了《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16〕32号)。  该准则征求意见稿主要规范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终止经营的列报等内容。其中,首次明确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确认的减值损失是否允许转回问题,只允许将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持有待售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不允许将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长期资产减值损失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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