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样本(4)

2020-08-22工作计划

  第四十九条 事务所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五十条 事务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五十一条 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金及其他应缴款项。事务所可以用职业风险基金购买责任保险。
  第五十二条 事务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
  第五十三条 事务所每年可供分配的利润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方式进行分配。
  第五十四条 事务所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历年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分配。
  第八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五条 事务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后决定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代表2/3以上出资额股东不再要求延期;
  (二)股东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要求解散;
  (三)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继续经营;
  (四)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五)被依法撤销;
  (六)其他原因。
  第五十六条 事务所终止经营,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被依法撤销除外)并按规定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并在股东大会确认后15日内成立。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组成立后,事务所应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事务所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事务所未了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事务所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事务所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对事务所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
  第六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事务所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十一条 财产清偿顺序:(一)支付清算费用;(二)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三)缴纳所欠税款;(四)清偿事务所债务。
  事务所财产按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二条 事务所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向事务所登记机关申请事务所注销登记,并公告事务所终止。
  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受贿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务所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经设立登记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五条 经股东大会表决,必须对章程修改的几种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其相抵触;
  (二)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事项不一致;
  (三)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在事务所经营过程中的争议、纠纷,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以事业为重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事务所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 份。由股东各持一份,报有关审批机关各一份,本所存一份。
  股东签名: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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