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衡山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衡山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2016年《衡山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2016年《衡山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衡山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山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5日
衡山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进一步巩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经注册登记的小型水库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实施细则。
小型水库包括小Ⅰ型水库和小Ⅱ型水库。小Ⅰ型水库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小Ⅱ型水库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0万立方米)的水库。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及降低等级运行或者报废的小型水库,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批。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小型水库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管护主体,对于安全风险较大的中峰水库由红旗电站水库管理所负责管理,望峰乡人民政府协助管理。小Ⅰ型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小Ⅱ型水库管理根据各水库具体情况由乡镇确定,跨村小Ⅱ型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单村受益的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水库所在村委会负责管理。财政、发改、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林业、司法、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座小Ⅰ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县级领导为安全责任人,每座小Ⅱ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逐库落实政府责任人及管护人员和乡镇水管站责任人。水库管护人员要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管护责任合同,县、乡(镇)村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类责任人的责任,建立辖区内所有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名册,并利用公共媒体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工程管护经费由县、乡分级负责,县财政预算列支部分管护经费,乡(镇)通过列入一事一议、乡镇预算及其他渠道筹集管护经费。
第六条 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须报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七条 小型水库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人数根据水库功能、主体建筑物情况确定不少于1人。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输水设施操作机维护技能,了解水工建筑物的养护修理规程和有关质量标准,具有发现、处理运行中的常见故障的能力以及水工建筑物养护修理能力。管理人员须经专门业务培训合格并签订好管理承包合同后方可上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每座小型水库要确定专业技术人员为技术负责人。
第八条 小型水库的安全检查参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工程管理通则》执行。水库必须进行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
第九条 水库管理人员应对建筑物各部位、闸门及启闭机械、库区岸坡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有感地震、水位骤涨骤降及附近发生较大爆破时,技术负责人必须会同水库管理人员对水库各建筑物及管理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报请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会同检查。如发现严重问题,威胁工程安全,应昼夜监视并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条 对水工建筑物的检查应注意坝身有无裂缝、塌坑、滑坡及隆起,有无害虫及害兽活动。高水位时检查迎水坡是否有风浪冲刷,背水坡及坝肩是否有散浸或集中渗漏,坝趾有无流土管涌迹象,坝体与溢洪道、涵管等建筑物结合部门是否有异常渗漏。低水位时检查内坡是否有塌坑、滑坡,启闭设备、输水设施运行是否正常,并做好巡视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应实行安全年度检查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水管站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年度安全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及时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将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报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处理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已批准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进行工程维护养护,保持坝体表面完整、溢洪道完好、放水实施畅通、备用电源可靠,保障启闭设备及闸
门运行正常。
影响安全度汛的工程维修应在汛前完成,汛前不能完成的,应采取临时安全度汛措施,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工程维修养护完成后,应及时做好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水库管理单位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切实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水库调度规程进行水库调度运用,认真编制防洪抢险预案。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小型水库防汛物资储备和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汛前、汛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在汛期,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进行水库调度运行,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的调度运行,严格按照批准的度汛运行方案执行。小Ⅰ型水库的度汛运行方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小Ⅱ型水库的'度汛运行方案由各乡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