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六十条 董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机构负责组织。
第六十一条 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机构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二节 经理人员的聘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经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经理人员。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和经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十六条 经理的任免应履行法定的程序,报有关登记机关登记备案。
第三节 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经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第六十八条 公司对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成为确定经理人员薪酬以及其它激励方式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经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利益相关者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途径获得赔偿。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作出判断和进行决策。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鼓励职工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职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
第七十六条 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第一节 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
第七十七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有关管理机关的规定并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和有关管理机关,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第二节 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
2、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3、董事会、监事会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
4、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本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5、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三节 股东权益的披露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出资人的详细资料。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公司出资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出资变动的重要事项。
第八十四条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公司出资或质押公司出资证明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其他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第八章 有关责任
第八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部门应严格遵照本准则的规定,规范经营和管理行为。违反本准则规定的,公司应当及时纠正,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追究当事人责任。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 本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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