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旅游法〉办法》全文(2)

2020-08-23工作计划

  第四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气象等部门的执法权限,对辖区内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各种旅游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常态监管的执法机制,完善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六条 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统计主管部门完善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建立科学的旅游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全省旅游产业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旅游信息统计制度、旅游信息发布制度、旅游信息监管制度,准确提供旅游市场信息。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通信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在线旅游经营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在线旅游经营秩序。

  第二十八条 高风险旅游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下列部门依法进行监管:

  (一)利用滑翔机、载人气球、载人飞艇等实施高空旅游项目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监管;

  (二)利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实施高速旅游项目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三)利用摩托艇、游艇、游船等实施水上旅游项目的,由海事部门监管;

  (四)从事蹦极、攀岩、潜水等体育旅游项目的,由体育部门监管。

  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对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民族宗教事务、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文化、体育、文物等部门负责核定所主管的景区最大承载量,加强对景区开放条件的监督检查。

  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应当征求旅游、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游客消费;

  (二)侮辱、殴打、胁迫游客;

  (三)不尊重旅游目的地或者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风俗禁忌;

  (四)传播低级趣味、宣传迷信思想;

  (五)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认定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不尊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

  (六)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破坏生态环境;

  (八)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九)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省不文明旅游行为记录制度。

  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向行为人通报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乡村旅游经营的实际情况,出台适应乡村旅游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处理制度,指定旅游主管部门为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旅游投诉电话、网站等,及时处理旅游投诉。

  旅游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受理条件且投诉事项属于旅游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办结,并告知投诉者;对于投诉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其他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办结,并自办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旅游主管部门,由旅游主管部门告知投诉者。投诉事项简单或者属于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导游证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核定、公布景区最大承载量;

  (二)不依法审批旅游相关许可事项;

  (三)不依法受理、处理旅游举报和投诉,查处旅游违法行为;

  (四)不履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五)不依法履行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监管职责,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旅游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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