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审议通过(2)

2020-08-23工作计划

  第九条【邀请招标】邀请招标项目,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条【不进行招标】以下两种情形,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一)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或者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要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

  (二)与在建工程结构和布置联系紧密,或受施工场地限制无独立工作面需要一并实施,且供应商具备相应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自行招标】招标人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拥有三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四)最近三年在招标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除满足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外,不得与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以入域备案、招标代理机构库等登记备案形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承揽业务。

  第十三条【招标职业资格专业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不少于招标从业人员百分之三十的招标职业资格专业人员,市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招标信息公开】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市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媒介公开,有关媒介公开内容应当相同;未在指定媒介公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按照本条例规定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二)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等的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要求;

  (三)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期限;

  (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投标有效期;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六)评标程序、评标依据、评标标准和方法、否决其投标的因素、定标原则;

  (七)投标报价要求及计算公式;

  (八)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九)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三小时前以现金或者支票的形式将投标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转入招标文件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招标关键条款单列】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将拒收情形、资格审查条件、否决投标条款以及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招标关键条款集中单列。集中单列以外的招标关键条款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十七条【解释招标文件】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其投标条款有解释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八条【最高限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采取投标报名形式,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网络媒介公开。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实行最高限价的无标底招标。最高限价应当由招标人依法自主确定,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或者预算。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依法自主确定最高限价。

  第十九条【资格审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应当采取资格后审方式,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的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第二十条【工程评标办法】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除技术特别复杂等特殊情况以外,招标文件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且要求投标人提交低价风险保证金。

  前款所称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通过资格审查和技术性评审,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合格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从低到高原则,依序确定不超过三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说明义务】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百分之九十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合理性,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逐步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利用电脑识别、数据比对等电子技术手段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三条【对投标人的限制】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一)为该招标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的单位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施工或者货物投标;

  (二)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单一货物委托两个以上代理商参加同一标段或者同一项目投标;

  (三)为参加同一标段或者同一项目投标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服务;  (四)被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投标资格期限尚未届满。

  违反前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集成货物投标除外。

  第二十四条【解释及撤销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有解释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解释。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否则,相关撤销均无效。

  第二十五条【重新招标】投标人少于三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招标文件内容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合理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人,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重新招标后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审批、核准项目的,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可以不再招标;其他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招标。

  第二十六条【联合体】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应当分别具备联合体协议约定各自所承担工作相应的资格条件和能力。

  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成员共同承担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成员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业绩考核以各自的工作量所占比例加权折算。

  第二十七条【串通投标】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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