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释义(2)

2020-08-23工作计划

  第二章系统建设

  【释义】本章从第六条到第二十条,共十五条,是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建设、安装、使用的规定,主要包括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符合的国家及行业标准、符合性审查制度、平台建设和终端安装要求、提供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相关条件、动态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等内容。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名词解释]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简称系统平台或平台,是指借助无线通信、电子地图等技术实现对车辆实时位置和状态等信息的管理,具有车辆驾乘人员及车辆管理者等用户远程信息服务、车辆管理和控制等功能,能够满足政府监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车辆动态信息的管理和应用需求的信息系统。包括企业监控平台、政府监管平台(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第三方公益性平台(如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三类。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释义】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遵循的相关标准的规定。

  l JT/T796——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中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的功能与性能要求。政府监管平台的功能主要包括对接入平台、报警信息、车辆、企业等管理功能,以及动态监管、电子地图、数据交换接口和统计分析功能。企业监控平台的功能主要包括报警和警情处置、车辆监控、数据接口、监管巡查、统计分析等功能,以及分段限速、电子围栏等业务功能。

  l JT/T 808——规定了车载终端与平台之间的通讯协议与数据格式,包括协议基础、通信连接、消息处理、协议分类与说明及数据格式等内容。

  lJT/T 809——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之间数据交换的技术要求,包括通信方式、安全认证、功能实现流程、协议消息格式和数据实体格式等内容。

  这三个标准规定了系统平台应具备的最基础功能,实际应用中各级政府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和第三方公益性平台可以在标准要求的必备功能基础上,开发个性化的业务管理功能。

  关于北斗兼容车载终端

  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系统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2〕798号)的要求,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湖南、贵州、宁夏、陕西、天津9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在符合上述4项标准的基础上,还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通讯协议技术规范》2项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释义】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简称车载终端)应遵循的相关标准的规定。

  JT/T 794——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车载终端的功能、性能和安装要求,主要包括自检、定位、通信、信息采集、行驶记录、报警、休眠等功能。

  GB 7258——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如行驶记录功能的技术要求符合本标准及GB/T 19056相关规定,应视为满足要求”。

  GB/T 19056——规定了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安装、标志、标签和包装等内容。

  卫星定位装置和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关系

  两项标准互为引用,实际指同类产品。《办法》既保证了法规与国务院文件之间不矛盾,也有效避免车辆上重复安装两套设备,减轻了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的相关规定。

  [名词解释]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是交通运输部委托行业技术支持单位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系列标准开展的一项软硬件检测和审核的技术性服务工作。

  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包括车载终端和平台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分为材料检查、符合性检测、数据核查三个环节。

  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是政府部门为企业准确理解和把握技术标准,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指导服务的有效手段。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推动车载终端和系统平台产品的规范化,提升营运车辆数据跨区域交换的能力,为跨部门联合监管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是道路运输动态监管工作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是道路运输信息化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促进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车载终端:共10批614个型号

  系统平台:共8批,45个政府监管平台、271个企业监控平台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企业建设和使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范畴、要求和责任的规定。

  建设方式:自行建设、使用平台服务商提供的监控平台

  50辆及以上——总质量12吨以上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总数大于等于50

  农村客运车辆如参照执行时,应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要求建立相应的企业监控平台。其他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自愿选择使用平台服务商提供的监控平台或者自行建设监控平台。

  所有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都应直接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除自建平台外,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运输经营者应当在本地区选择一家具备条件的平台服务商(该平台服务商自身应具备一定的全国服务能力或通过合作的形式满足该要求),使用该服务商提供的车载终端维护服务,以保证车辆运营过程中车载终端能够正常使用,车辆实时在线。

  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监控平台建设和使用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属地管理的原则

  如企业拥有多个《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则上应当到车籍所在地的县级或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而不需要多次备案。

  备案时,建议提交以下材料:

  1)监控平台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监控平台与联网联控系统或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接入的.证明材料;

  3)监控平台服务商的名称、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4)企业动态监控的各项管理制度;

  5)企业动态监控管理和监控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6)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监管需要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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