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格式结构

2020-08-23工作计划

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格式结构

  如何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有什么格式吗?那么,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格式结构,希望大家喜欢。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撰写制作规范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结构

  行政复议决定书在总体结构上,分为三大部分:

  1、第一部分,即决定书的开始部分,包括决定书的名称、决定书的发文字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第二部分,即决定书的正文部分,包括案件的程序陈述、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被申请人答复的内容、复议机关查明的案件事实、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理由、决定的内容等。

  3、第三部分,即决定书的尾部,包括决定书的效力及当事人诉权的告知、决定书的成文日期、发文机关的名称及复议机关的盖章等。

  以下分别对各部分的撰写制作规范加以说明。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第一部分撰写规范

  1、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标题为: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年份用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并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并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如深府复决〔2006〕1号。

  3、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第一代和第二代公民身份证的号码均统一表述为公民身份号码,下同)、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等情况。

  (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

  申请人、第三人为公民的,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姓名以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法定证件上记载的姓名为准,有曾用名的应写明曾用名的情况。申请人、第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其名称应以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文件上登记的名称为准。承受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而申请复议的或在复议过程中变更名称的,应注明原称并在复议机关查明部分陈述变更情况。

  被申请人应写明其名称的全称,在复议过程中变更名称的,应注明原称并在复议机关查明部分陈述变更情况。

  申请人、第三人有外文姓名(名称)且是法定的姓名(名称)的,应引用原文(如有法定中文译名,可注明该译名)。

  (2)当事人的法定地址

  申请人、第三人为公民的,其法定地址的列明事项统一表述为住址,写明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明等法定证件上记载的地址。本项应另起一行列明。

  申请人、第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其法定地址的列明事项统一表述为住址,写明营业执照等法定证件上记载的地址。本项应另起一行列明。

  被申请人的法定地址为政府有关文件公布确认的被申请人所在地地址。

  (3)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法定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列明其法定代理人,写明法定代理人与申请人、第三人间的身份关系,法定代理人应为申请人、第三人的监护人。

  申请人、第三人为法人的,应列明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能够查明的应写明其职务。申请人、第三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其负责人姓名,能够查明的应写明其职务。

  被申请人以政府有关文件公布确认的负责人为其法定代表人。

  (4)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复议的,应列明其委托代理人,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写明其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全称。委托代理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分行列明,但如是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可以不分行列明。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为两人以上的,应按照上述要求分别列明。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案件程序陈述

  案件程序陈述应写明案由、立案审查、审理、结案等程序环节: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的,在被申请人答复部分陈述,在程序环节上不予表述。

  申请人如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复议的在案由部分写明:申请人因××××××一事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过程中如进行了听证程序的还应写明本机关于×年×月×日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议过程中如有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情况的,还应给予相应的陈述。

  (四)申请人复议申请内容的叙述

  申请人复议申请内容统一表述为申请人称:

  如申请人复议申请内容简短明确的应原文引用。

  如申请人复议申请内容冗长繁琐,应全面、准确归纳概括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及其请求,应力求准确真实地反映申请人的原意。

  如申请人是口头申请复议的,应根据复议机关制作的口头申请复议笔录的内容书写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及其请求。

  (五)被申请人答复内容的叙述

  被申请人答复的内容统一表述为被申请人答复称:

  如被申请人答复内容简短明确的应原文引用。

  如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冗长繁琐,应全面、准确归纳概括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理由及其依据,应力求准确真实的反映被申请人答复的原意。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的,本部分统一表述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两个以上被申请人分别进行答辩的,应加上被申请人名称,如被申请人×××答复称,分别予以叙述。

  如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并提交书面意见的,统一表述为第三人称,原文引用或准确归纳概括第三人述称的内容。

  如申请人、第三人查阅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后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等反馈意见的,写明申请人(第三人)经查阅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后认为。

  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陈述中的称谓应统一,将“我”、“他”、“我机关”等改成“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等,如当事人的书面陈述中有文字、语法错误的,在引述中应加以更正。

  (六)复议机关认定事实部分的撰写规范

  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统一表述为经查:而且表述经查事实应清楚明晰。

  复议机关应简明扼要地阐述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归纳或原文引用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申请人不服,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的,认定事实部分表述为:本机关于×年×月×日对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一案依法予以受理,并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在查明部分表述为:申请人因××××××一事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不服,申请复议。

  另查:…………(复议机关认定的另一层次的事实)。

  (七)复议机关意见的撰写制作规范

  复议机关的意见统一表述为本机关认为:

  复议机关的意见应以认定的事实为根据,一般包括对案件中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内容等方面内容。复议机关根据案件的情况阐明被申请人对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享有法定职权或应否履行该法定职责,然后根据相关的实体法律及程序法律规范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价,对被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作出结论,即依法应予维持(撤销、变更等)。复议机关根据案件的情况和需要对申请人、第三人的复议请求、复议理由作出回应,说明依法予以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理由,增强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

  (八)行政复议“决定”的撰写规范

  行政复议决定书正文的最后部分是“决定”的内容,该部分是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故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

  1、维持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撤销决定:

  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Ⅱ.如撤销后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分项列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不宜限定期限的,期限不写,或写按照××法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Ⅲ.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确认违法的决定:

  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Ⅱ.如确认违法后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分项列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不宜限定期限的,期限不写,或写按照××法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责令履行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应写明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内容)。

  5、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改为:×××(写明决定变更内容)。

  (九)行政复议决定书尾部的撰写规范

  复议决定书的效力及当事人诉权的告知统一表述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决定书的成文日期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成“○”。成文日期之上标明发文机关名称“深圳市人民政府”。

  (十)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文字、数字、标点符号使用规范

  正文部分的文字应规范化、书面化,使用法言法语,避免使用不规范的.、口语化的用语以及俗称俗语等,原文引用有关证据材料则不受上述限制。

  正文中需多次重复引用字数较多的词汇时,可使用简称,但在首次引用时需写明全称并注明(下文简称为××)。

  正文需分点阐述的,其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次为“一、”,第二层次为“(一)”(括号内外不加顿号或其他标点),第三层次为“⒈”,第四层次为“(1)”(括号内外不加顿号或其他标点),正文中各点文字较短而无需使用句号且各点联系较紧的,各点后使用“;”。但法律条文的援引适用为第×条第×款,第×项第×目的表述以法律条文上的表述序号为准。

  正文涉及数字的,除发文日期、援引法律条文的条、款、项、目的序数、起诉期限及责令被申请人的履行期限应写成中文以示严肃外,其余数字均用阿拉伯数字表述,数字在千位以上的,每隔三位数加“,”(以半角输入),如1,123,456.78。时间需以数字表述的,也以阿拉伯数字表述,年份数字应以四位数表述,如2005年4月1日,但原文引用有关证据材料不受上述限制。

  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的文字、数字、标点符号使用参照上述规范执行。

  (十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排版、印制、装订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标题在首页顶端以“2号小标宋字体”分两行居中书写,上行为:深圳市 人 民 政 府(中间空1个字符);下行为: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粗)。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发文字号在标题下空1行以“3号仿宋字体”居右书写。

  在发文字号下空1行空两格左对齐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列明事项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用3号方正黑体字(加粗)书写,其他列明事项以3号仿宋字体书写,列明事项后用“:”,列明事项的内容以3号仿宋字体书写,一行不够书写时可列两行,但需保持各行内词汇的完整,次行首字与上行冒号后首字对齐。

  在当事人基本情况书写完毕后下空1行空两格以3号仿宋字体书写复议决定书的正文及尾部部分。其中,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第三人)经查阅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后认为、第三人称、经查、另查、本机关认为以3号方正黑体字(加粗)书写。正文部分每个自然段首行行首左空两个字符,回行顶格,但阿拉伯数字、年份数字中间不能回行。

  复议决定书的效力及当事人诉权的告知部分书写完毕后下空3行右空3个字符书写发文机关名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发文机关名称下写复议决定书的成文日期。

  在成文日期上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印章须端正、居中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印章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之上,印章用红色。页与页之间加盖“骑缝章”,印章用红色。

  全文涉及英文或英文字母的,应按照英文的书写习惯书写,但应以3号仿宋字体输入。

  全文用纸为A4纸,一般每个页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双面排版印刷。从首页至尾页编页码并于每页底居中套正。字符间距为标准值,行间距为固定值29至32磅。尾页无正文的,不得书写此页无正文,而应通过调整字符间距或行间距将正文延至下一页。决定书左侧装订,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的各1/4处。

  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的排版、印制、装订参照上述规范执行。

上一篇:行政复议决定书参考模板下一篇:民事决定书模板两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