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补助资金提交的材料中,均须由申请补助资金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一式三份),并交验原件。
(一)外贸集装箱航线经营补助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集装箱业务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3、外贸航线批复;
4、航运企业(或其授权的代理公司)航次海事签证证明;
5、码头公司对航运企业航次及箱量证明,外轮理货公司在码头公司的证明中签字盖章确认装卸量;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航航次专项审核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二)海铁联运集装箱业务补助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集装箱业务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铁路运输货票;
4、码头公司对货代公司完成海铁联运集装箱量的情况证明;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海铁联运集装箱量审核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三)海铁联运集装箱“五定”班列补助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集装箱业务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3、班列开行相关运行文件。
(四)生产贸易企业适箱外贸货物进出口补助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集装箱业务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3、生产贸易企业报关单;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贸集装箱比增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五)航运公司自有经营运力规模补助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航运企业运力规模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3、由注册所在地航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
(六)国际道路运输、甩挂运输车辆补助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国际道路运输车辆补贴登记表》和《国际道路运输车辆补贴申请表》,或《甩挂运输车辆补贴登记表》和《甩挂运输车辆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3、相关证明材料。
(七)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补助申请需提交材料:
1、《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明;
3、企业完税证明;
4、银行贷款合同、年度银行对账单、年度对应贷款合同的利息支付清单;
5、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
第十六条 申请补助的企业必须守法经营,按要求填报资金申请表及提供要求的其他材料,各类申请表从广西北部湾网下载。申请企业及为其提供证明的单位要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对发现申请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缴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四章 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程序
第十七条 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财政厅是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审核、发放和监督使用的主管部门。港口所在地市北部湾办公室会同当地市财政局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核定。自治区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再由市县财政部门拨付到相关企业。市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自行拨付。
(一)本细则第六、七、八、九、十条涉及的集装箱业务补助申请、审核、发放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1月底前向当地市北部湾办公室递交上年度补助资金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当地北部湾办公室在30日内组织港口所在地市财政局、港口航运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核定,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在30日内完成核定,由自治区财政厅在30日内下达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
(二)本细则第十一条涉及的运力规模业务补助申请、审核、发放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1月底前向当地市北部湾办公室递交上年度补助资金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当地市北部湾办公室在30日内组织港口航运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核定,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在30日内完成核定,由自治区财政厅在30日内下达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
(三)本细则第十三条涉及的国际道路运输车辆和甩挂运输车辆补助申请、审核、发放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由运输企业每年1月底向运输车辆出入境口岸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运输企业填写《国际道路运输车辆补贴登记表》和《国际道路运输车辆补贴申请表》,或《甩挂运输车辆补贴登记表》和《甩挂运输车辆补贴申请表》,交口岸地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上报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核定,经核定后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于2月底前将补助计划报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核定,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在30日内完成核定,由自治区财政厅在30日内下达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
(四)本细则第十四条涉及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补助申请、审核、发放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1月底前向当地市北部湾办公室提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当地市北部湾办公室30日内组织当地的财政局、交通运输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核定,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在30日内完成核定,由自治区财政厅在30日内下达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
(五)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对补助资金进行必要性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自觉接受有关监督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的补助年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执行期限内,本细则可依据执行情况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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