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全文

2020-08-26工作计划

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全文

  为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制定了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包括收集、运输和处置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堂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

  倡导净菜上市和文明就餐,鼓励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开展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列入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绩效目标考核、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对在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市、区人民政府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餐厨废弃物的处理给予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农业、环境保护、商务、旅游、教育、城乡建设、水务、公安、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市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积极参与制定有关标准和规范,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产生的技术和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内容。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体系,其征收的项目、标准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订本市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规划,并纳入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手续。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同时告知城市管理部门。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确定本辖区内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单位颁发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按照市政公共设施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分别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区城市管理部门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

  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建设审批文件;

  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和处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台账制度: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记录餐厨废弃物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记录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记录真实、完整并保存2年以上。

  餐厨废弃物产生和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台账,并取得相应的回执。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与处置实行联单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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