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庆放假通知:连放4天(2)

2020-08-27工作计划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特点和需要,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方针是:以农业为基础,在切实抓好粮食生产的同时,突出抓好林业,大力发展畜牧业,加速发展地方工业和交通运输业,努力搞活商品流通,促进本州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注重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制定本州国民经济计划,管理本州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条件,自主安排、调整基本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矿藏、水流、土地、森林、草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不受侵犯,其所有制关系不得变更;由法律规定可以变更的除外。

  自治州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自治州内的土地、森林、草山资源中,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和互谅互让,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的精神,按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和管理当地的自然资源。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对可以由本地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土地,严格控制非农业占用耕地和林地。

  自治州内集体所有的耕地,除划给农户的自留地外,实行联产承包经营。承包者对所承包的耕地和农户对自留地享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得买卖、出租、毁坏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帮助农业生产者在抓好粮食生产的同时,积极发展经济作物。

  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帮助农业生产者兴修水利,改良土壤,选育良种,改进耕作制度和耕作方法,实行科学种田,提高农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和产品质量。

  第十九条 自治州的林业生产,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建设商品木材基地。有计划地发展经济林和薪炭林,积极封山育林,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加速绿化宜林荒山,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恢复和保持生态平衡。

  自治州人民政府加强林业行政管理工作,实行依法治林。

  第二十条 自治州内全民所有制的林场,其国家所有权和管辖区域不得变更。

  自治州内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已经建立林场经营管理的,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随意撤销;未建立林场经营管理的,可以建立林场,或者以其他形式承包经营。禁止将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分给农户或者个人所有。

  自治州内宜林荒山的营林,实行国营、集体、联户为主办林场的形式承包经营。

  自治州内联户或者个体户承包营造的林木,允许转让或者继承,接受转让人或者继承人应当按照原承包合同办理继续承包手续,自治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的林业基金专款专用。对承包营林的集体组织、联户和个体户,国家金融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提供有偿扶持。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营林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从严制定年采伐限额,按照年采伐限额确定年度木材采伐计划和商品木材计划。

  自治州内的森林和林木,凭县、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严禁滥伐和盗伐林木。

  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内集体和个体生产者生产的木材、竹材及木材半成品,实行议价收购和销售。自治州的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保护营林者利益的最低收购限价。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严禁任何单位组织非法收购或者套购、倒卖木材;不允许私人倒卖贩运木材。

  农村居民、林农自产的零星木材,可在指定的市场上凭证自销。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商品木材的流通和林业行政管理的原则,确定州内经营商品木材的单位,未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林区直接收购木材。

  自治州内经营商品木材的单位,一律按计划部门核定的计划经营。具体的经营、监督和管理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大力发展畜牧业。

  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集体和个人在发展生猪、家禽的同时,积极发展牛、羊等草食性牲畜。

  自治州内的草山草场,按照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承包经营,发展人工种草。

  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扶持畜牧生产单位和个人运用科学技术,改良畜禽品种,防治畜禽疫病,发展饲料加工业。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集体、个人采取各种形式,利用稻田及其他水面,发展渔业生产。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水产资源,加强渔业行政管理。严禁毒鱼、炸鱼、盗鱼和其他破坏水产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乡镇企业的领导,贯彻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指导方针,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发展乡镇企业。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乡镇企业在资金、设备、人才、技术上给予支持;在税收、信贷、原材料供应方面给予照顾;在流通、运输、信息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提供服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乡镇企业的资金和财产,不得任意摊派和收费,不得任意改变其所有制关系和隶属关系。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在积极发展地方国营工业的同时,大力发展集体工业和个体工业。

  自治州人民政府优先发展电力工业,大力发展木材加工工业和以农、林、牧产品及其他土特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积极发展建材、轻纺、食品工业。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和帮助乡、镇发展集体矿山企业;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

  第三十条 自治州的交通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同时发展水路运输和畜力运输,开展铁路、公路、水路联合运输。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州内的公路和航道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采取国家投资和集体、个人投资投劳的办法,进行修建和养护。

  自治州人民政府加强交通运输的行政管理,严禁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积极发展乡村邮电通讯事业。严禁破坏邮电通讯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管理隶属于本州的企业,非经自治机关的同意,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变更。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和职工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权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本州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企业生产关系,改革企业经营管理体制。鼓励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自治州人民政府支持州内企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积极开展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和经济联合。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在本州的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其生产、工作、生活提供方便。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从州外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设备;鼓励州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本州独资或者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事业,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士在本州的合法权益,对其兴办的企业、事业给予优惠照顾。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的对外经济贸易机构按照国家的规定,直接对外开展进出口经济贸易活动。自治州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对外贸易口岸。在外汇留成等方面,享受国家的优待。

  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决定从国外引进资金、技术和设备,统筹安排使用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外汇和本州的外汇留成。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生产出口商品的单位和企业,给予优惠照顾。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本州的商业和供销企业,充分发挥国营商业在商品流通活动中的主渠道作用。州内的商业、供销企业可以按照一业为主、综合经营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

  自治州的各级国营商业、医药企业和供销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规定的照顾。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州内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人发展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并积极组织供应。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加强集镇、集市的管理和建设,发展商品流通,建立市场体系和集市贸易。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帮助农村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者和个体劳动者发展商品生产,搞活商品流通,开展劳务活动。

  自治州人民政府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原则,加强物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且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制定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补充规定,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开发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事业。

上一篇:今年9月3日全国放假1天通知下一篇:小区灭鼠及灭蚊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