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可落户南昌(2)

2020-08-27工作计划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受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更正的,应当到受理机构办理换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住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受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住证。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持证人提供公共服务时,可以要求持证人出示居住证。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 权益和保障

  第二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下列权利:

  (一)劳动就业;

  (二)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二)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参加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

  (四)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常住人口同等优惠;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试就近入学;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计划生育服务;

  (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均等享有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

  (五)法律援助服务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以及非遗展示传习场所免费开放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持证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并取得学籍、毕业时具有2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可以参加高考;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一)南昌市中心城区凡办理居住证满2年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南昌市以外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在县(市)城区及所辖建制镇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我省居住的境外人员的登记和证件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前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细则实施前已进行居住登记的,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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