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2)

2020-08-27工作计划

第六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七条 省、地、县、乡级计划生育协会,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八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协会应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及必要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发展团体会员。乡、镇,街道协会应有专人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协会根据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本级协会的章程,管理本级事务,实施工作方案。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协会应根据同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本地其它资助单位签定的《资助协议)要求,实施工作计划,按时完成应报送的材料,并对所资助的资金和物资负责。对严重违反或拒绝履行中国汁划生育协会(资助协议)的,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将依照有关程序终止资助。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村委会、居委会、机关和企、事业基层单位、流动人口聚集地所建立的计划生育协会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四十二条 基层协会重视发展有能力、有威信的“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育龄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和有文化、有知识、有技能、有影响的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土为会员。理事会要体现群众性,具有议事决策能力。

  第四十三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建立健全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的活动网络,建立活动场所。

  第四十四条 基层协会负责会费的缴纳、管理和使用,会员根据本协会章程规定和自己的经济状况自愿缴纳。会费全部用于协会活动。

  第四十五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根据上级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的基本原则和本地的实际,制定本协会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八章 财务管理与审计

  第四十六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和个人捐赠;

  (三)国际组织和国外友好人士捐蹭;

  (四)团体会员缴纳会费;

  (五)依法开展有偿服务和创力、经济实体的收入。

  第四十七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人均分配。

  第四十八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根据国家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国际有关财务和审计规则管理自身的财务,接受会虽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经外部审计人员按规定审计后,提交理事会审议和批准。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第五十三条 修改的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屈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辨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善后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会微、会歌

  第五十五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会徽,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会歌,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确定。必要时,会徽、会歌可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20凹年12月9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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