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2)

2020-08-27工作计划

  第八章 报名与现场确认

  第二十五条 报名条件详见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其中,“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考生,不得跨专业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

  申请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原则上仅限报考具有博士授权点的专业。

  第二十六条 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及要求详见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经本科毕业学校(具有开展推免工作资格的高校)选拔并确认资格的推荐免试生(包括“研究生支教团的推免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http://yz.chsi.com.cn/tm)注册并填报个人资料信息。

  规定截止日期前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全国统考。

  第二十八条 现场确认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

  1.凡是选择“哈尔滨理工大学报考点”(代码2303)的考生,均须在以下时间进行现场确认,逾期不再补办。

  现场确认时间:2016年11月8日至11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

  现场确认地点:哈尔滨理工大学(西区)新教学楼E区13楼活动大厅

  2. 现场确认要求详见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凡是选择“哈尔滨理工大学报考点”(代码2303)的考生,除按“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所要求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自考生和网络教育考生的'相关证明、《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等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往届毕业生需登录学信网,打印“学历注册电子备案表”(带二维码);应届毕业生需登录个人学信档案,打印“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带二维码)。

  有关材料的详细要求和现场确认流程请于11月初关注我校研究生部主页相关通知。

  3.在其它省份选择报考哈尔滨理工大学的考生,报考点的选择要求及现场确认时间请参阅各省规定。

  第九章 初试时间及考试科目

  第二十九条 初试时间及统考考试科目要求详见“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六章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初试自命题科目详见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部主页“招生公告栏目”的“哈尔滨理工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章 初试准考证及考试地点

  第三十一条 考生应在2016年12月15日至12月26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第三十二条 考试地点、自命题科目是否允许使用计算器等相关说明详见准考证。

  第十一章 复试与调剂

  第三十三条 一志愿考生进入我校复试应达到教育部划定的一区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第三十四条 我校复试办法(包括时间及内容)届时可登录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部主页“招生公告栏目”进行查询。

  第三十五条 实行差额复试,差额复试比例,以及初试和复试成绩权重等由各学院(所)根据本学科特点、专业特点及生源情况在复试前确定。

  第三十六条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复试时须加试两门所报专业主干课。

  第三十七条 破格复试基本要求可参见“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八章规定。

  我校破格复试办法届时可登录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部主页“招生公告栏目”进行查询。

  第三十八条调剂复试基本要求可参见“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九章规定。

  我校的具体要求届时可登录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部主页“招生公告栏目”进行查询。

  第十二章 录取

  第三十九条 根据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素质、品德考核情况以及身心健康状况,按照“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四十条 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

  1.非定向就业硕士生的人事档案必须转入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学院,户口可以自愿选择是否迁入哈尔滨理工大学,毕业时采取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

  2.定向就业硕士生的人事档案、户口均不迁入哈尔滨理工大学,毕业后必须回定向单位就业。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一式三份)要求签字盖章。

  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体检在复试时进行,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统一进行。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十二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已经考生确认的报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三条 任何时候发现弄虚作假者,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已入学者被取消学籍,责任由考生自负。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最新政策变化和文件精神指导进行修订。

  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办联系电话:0451-8639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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