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镇中心小学章程(4)

2020-08-27工作计划

  第七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六十三条【经费来源】 学校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六十四条【设备管理与应用】 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以及博学楼各功能室、实验室、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五条【财产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六十六条【资产保护、清算】 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七条【财经制度】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六十八条【学校预算】 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学校收费】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条【接受捐赠】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一条【采购招标制度】 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七十二条【经费效益】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三条【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七十四条【兼职教师聘请】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七十五条【家长委员会】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任务、委员的产生、任期和职责要求等,由家长委员会自主决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六条【与家长联系机制】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成立家长志愿服务队,定期发布招募信息,由家长自愿参与。遵循“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原则,面向本校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十七条【社区关系】 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七十八条【校园周边综合治理】 学校依靠镇党政部门,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公安干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七十九条【校友会】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等作用,增强凝聚力,促进学校发展。

  第八十条【校际合作】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十一条【国际合作】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化、国际化。

  第八十二条【督查督导】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法制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五条【生效程序】 本章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进行公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后,报长安镇教育卫生局初审和东莞市教育局核准。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六条【制度体系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八十七条【章程修订】 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学校章程的修改需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过,由学校报长安镇教育卫生局初审和东莞市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生效。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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