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2)

2020-08-27工作计划

  第三章保障程序

  第十八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或《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向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申请。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可以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集体申请。

  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由市人才工作机构向市房管部门申请。

  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房管部门向市房屋征收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房管部门。

  第十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如实提交下列材料,并书面同意区房管、民政部门核实其住房、收入等情况:

  (一)城区家庭应提供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婚姻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或租金减免的,还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收入、低收入证明。

  1?身份证明。城区户籍的应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非城区户籍的应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住房证明。家庭成员所有权房屋情况证明由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租住公有住房、政策性住房或私房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出具证明;离异析产的,提供离婚析产证明。

  3?婚姻证明。单身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无婚姻记录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及无婚姻记录证明;再婚的提供结婚证、既往离婚证;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及无婚姻记录证明。

  (二)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供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婚姻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连续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出具的连续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三)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应提供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婚姻证明以及市人才工作机构出具的人才引进证明。

  (四)被征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婚姻证明、低收入证明、征收补偿协议、放弃购买安置住房承诺。

  (五)申请优先实物配租的,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提供本人有关证书及市总工会、市民政部门、市综治部门、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以上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条社区居委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审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后,将复审合格材料报送所在区房管部门。

  区房管部门在收到复审合格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联系区民政部门审核申请租金减免或租赁补贴的家庭收入情况,并将审核结果在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和申请受理社区同步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第二十一条区房管部门将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市房管部门。市房管部门将申请人信息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市房管部门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第二十二条相关单位在审查、公示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审查单位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具备分配条件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实物配租:

  (一)制定方案。市房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按照优先保障对象、低收入无房家庭、其他无房家庭的顺序进行保障,拟定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发布通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市房管部门通过市级媒体和门户网站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公开配租通知,明确申请条件、分配程序、房源地址、户型数量、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物业管理等事宜。

  (三)摇号配租。市房管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方式,在登记的保障对象中确定选房顺序。

  (四)发送通知。市房管部门开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经区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发放给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应载明申请受理社区、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租金标准、配租面积、摇号顺序、选房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五)选房入住。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凭配租通知单和身份证明,根据摇号顺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保障,轮候期限为1年。因房源不足未能参加选房的登记对象,1年内再次公开配租时,可优先按照本次摇号顺序选房。1年后,轮候资格失效,未参加选房的需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五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实物配租。

  (一)最低收入无房家庭;

  (二)在城区的唯一住房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且需紧急避险的;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

  (四)全国英模、烈属、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伤病残退休军人、60岁以上老年人;

  (五)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劳动模范称号的;

  (六)市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

  (七)其他符合优先实物配租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行按月申请、审批,并按下列程序发放:

  (一)发送通知。市房管部门开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单,经区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发放给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通知单应载明申请受理社区、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人口、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信息。

  (二)开立账户。申请人携带通知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开立租赁补贴账户,并将帐户信息反馈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应将账户信息逐级上报区房管部门和市房管部门。

  (三)发放补贴。市房管部门汇总各区租赁补贴资金月度发放总额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直接支付到申请人账户。租赁补贴初次发放时间为市房管部门登记后的次月,以后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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