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3)

2020-08-27工作计划

  第四章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含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下同),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房屋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和用途、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物业服务费用、房屋使用要求及维修责任、房屋腾退及验收、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按月交纳租金,计租面积为房屋建筑面积。承租人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租金缴纳专用账户,按月将租金足额存入专用账户,委托银行代扣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内,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应调整租金减免标准。

  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销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按有关经营单位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生活用水、用电、燃气、有线电视、宽带、卫生、物业服务等费用。

  承租人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的,缴纳50%的物业服务费,市财政部门补贴物业服务企业50%的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房屋内部自用易损、易耗设施及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承租人不得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室内装修。擅自装修的,腾退时不予补偿且不得拆除。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制定维修计划,对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用房收益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安排解决;其他主体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租赁合同期满需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房管部门、市房管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经市房管部门备案后,承租人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续签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且拒不恢复原状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市房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二)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未获批准的;

  (四)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或者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应当为其安排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第三十五条承租人在租赁3年后,可以申请按市场价购买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按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房管部门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巡查工作,承租人有义务配合巡查工作。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承租人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市房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在每年第3季度,区房管部门组织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对象进行动态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房管部门备案。

  区房管部门应通过社区网格管理系统,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检查,动态掌握承租人家庭房屋使用情况,发现违规情形,及时报市房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社区居委会、承租人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租金催缴及公共租赁住房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将最低收入、低收入保障对象的收入变动情况通过区房管部门报市房管部门。承租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就业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及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告知区房管部门并报市房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市房管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区房管部门应将申请材料和动态审核材料报送市房管部门,并负责信息系统更新。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建立租赁台账,在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将配租情况等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提供给本企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员租住,可予以适当补贴,并将配租人员名单报所在区房管部门、市房管部门备案。当有剩余房源时,可参照本细则规定,报市房管部门同意后,面向社会公开配租。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出台前已配租的廉租住房仍按原合同约定管理;原合同期满后,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已登记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的,给予1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未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在过渡期满后停发。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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