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广东推进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出台全国首部解决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问题的规定,记者今天从广东政法部门获悉,《广东省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本月执行。
据介绍,《暂行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改革方案,由广东省委政法委牵头,会同广东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起草。目的是探索在政法专项编制之外,建立一支配备合理、财政保障、稳定有序、同工同酬的司法辅助人员队伍。
根据中央司法改革的整体设计,将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为基数,其员额比例分别为39%、46%、15%。
《暂行规定》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使用政法专项编制,政法专项编制不足的,由劳动合同制人员担任。数量以核定的法官检察官员额为基数,结合案件量按一定比例合理配备。
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统筹保障。
《暂行规定》明确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共设置九级,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晋升,并规定了择优晋升的比例;对劳动合同制书记员的分级管理和晋升办法、工资收入构成也作出规定,具体工资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统筹确定,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现同岗同酬。
1至3级为高级法官检察官助理
4至6级为中级法官检察官助理
7至9级为初级法官检察官助理
规定从7级法官检察官助理晋升为6级法官检察官助理需经晋级考试合格,并在80%的比例限额内择优晋升。
从4级法官检察官助理晋升为3级法官检察官助理需经晋级考试合格,并在50%的比例限额内择优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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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统筹保障
按照《规定》,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使用政法专项编制,政法专项编制不足的,由劳动合同制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配备适当向基层倾斜。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数量以核定的`法官检察官员额为基数,结合案件量按一定比例合理配备,具体配备标准由省法院、省检察院会同省编办另行研究制订。
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统筹保障,列入当年度地方财政预算,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建立合理经费保障标准。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的工资收入,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绩效奖金构成,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统筹确定,并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分级管理 逐级晋升
报考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本科学历报考年龄不得超过28周岁,硕士研究生学历报考年龄不得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学历报考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报考劳动合同制书记员,年龄不得超过28周岁。不过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经省法院、省检察院批准,可在年龄条件上适当调整。
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劳动合同制书记员的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招聘工作由地级以上市法院检察院会同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招聘方案和招聘结果报省法院、省检察院备案。
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晋升,共设置九级,其中1至3级为高级,4至6级为中级,7至9级为初级,初级每两年晋升一级,中级每三年晋升一级,高级每四年晋升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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