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如何进行网络募捐(2)

2020-08-27工作计划

  焦点四:减免税收,慈善捐赠的“药引”

  减税,政府给慈善捐赠者的一块糖,安慰其财产损失所带来的痛,同时也是慈善事业的“药引”——引药归经,诱导更多人慷慨解囊,心甘情愿把钱掏出来。以捐抵税是发达国家和地区慈善事业的公开秘密、基本国策,除了遗产税,做慈善还可以免去多种税赋,如企业、个人所得税。如此,做慈善是划算的,生前生后不仅节省两项税款,还能为自己和家族赢得好名声,有利于子孙后代发展。许多西方富翁都把慈善捐赠当作生命“余热”,裸捐比比皆是。

  收回眼光,今年5月,重庆市沙坪坝区一位60多岁的退休工人想把自己的门面房捐给当地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当她来到管理部门办过户手续时,工作人员给她算了一笔账:过户要缴纳3%个税、5.6%营业税、3%契税、6%土地增值税,这意味着市值40万元的门面房要交7万多元税款!这位好心阿姨当场“石化”,并给社会抛出一个大大的问号:“做善事也要上税吗?”事情最后沿什么路径演进因未见报道不得而知,将心比心,是你是我闻罢此言还会乖乖去交完7万元税之后再捐门面房吗?

  税对慈善,用得好是糖果,用不好就可能是“毒药”。据北师大公益研究院年初发布“2014中国捐赠百杰榜”透露,包括承诺在内,2014年全国“百杰”个人捐赠总额为304.16亿元。还有一个更令人吃惊的数字:2014年国内八成大额个人捐赠流向境外!国内慈善的体量本来就不大,与经济地位不相称,八成大额个人捐赠还外流,令人惋惜。虽说慈善无国界,可是雪中送炭都来不及,给人家锦上添花显得有点奢侈。“百杰榜”发布者认为,税收政策差异可能是大额捐赠外流的主因——我们“将股权捐赠视为销售,因此,捐赠方与接收方都要纳税”。

  国家明文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12%以内部分、个人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12%、30%额度够不够还是细节,更多更大事项未入视域,这才要命,譬如包括股权捐赠在内的.非现金捐赠、公益组织投资收益税收问题等等。

  此外,房产税、遗产税等都已“胎动”,呱呱坠地只是时间问题。《慈善法(草案)》作为未来规范慈善事业的基本法,应该有所表示,至少应该留有制度接口,有待这些税种推出之后,能够顺利对接。(连海平)

  呼吁:多一点现代慈善理念

  《慈善法(草案)》的出台,为我国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开展提供了法理上的保障,有了法律规章的保驾护航,慈善活动的开展势必变得更加规范有序。不过,法律条文是为慈善活动的合理性兜底,要让慈善事业得到持续推进,公众的慈善观念也应做出适应时代需求的改变。

  比如,说起慈善,相信不少人都认为捐钱捐物才叫慈善,窄化了对慈善的理解。现代慈善精神里,捐钱捐物只是慈善的一种,志愿者的服务活动、社区公益活动等,只要付出时间和精力,为他人提供方便和帮助,都可视作是慈善行为。再比如,传统观念认为,捐钱捐物、扶贫济世是有钱人的事,与普通人无关,这也有悖于“人人都可做微公益”的现代慈善理念。

  过往发生的诸多慈善黑幕,如最典型的“郭美美事件”,固然与我们的慈善制度不够完善、慈善法尚未出台有关,但同样与我们传统的慈善观念脱了不了干系。一方面是做慈善的人缺乏现代慈善精神,现代慈善讲究财务清晰透明、信息公开及时,但不少善行者却并没有这样的概念,反而认为“我只注重做好事的结果,过程并不那么重要”,可真正能把慈善精神放到最大、把慈善事业持续做久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恰恰是把过程和结果看得同等重要。另一方面,社会募捐者缺乏及时的跟踪。笔者深信,当下不少人在募捐时都是感性而冲动的,它代表着人性的善良与关爱,但也意味着行善的盲目与随意。有慈善组织爆出黑幕,不少人才发现“眼泪原来被骗了”,那些本是用来济困救人的善款善物,旁落了他人之手。黑心公益慈善组织的存在,很难说与公众的盲目和非理性没有关系。

  有了现代的慈善理念,才会形成良性的慈善氛围,社会才会衍生出更专业的慈善组织。个人在慈善观念上进行重塑,才会更积极地参与社区公益,更有效地监督捐出去的每一分钱;慈善组织发起者转变观念,必定会对组织的财务、账目严抓狠管,交出一本放心账;至于那些打着慈善名义的骗捐组织,必定逃不过群众的火眼金睛,一旦露出尾巴,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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