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规划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2020-08-27工作计划

费县规划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了费县规划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费县规划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关于印发费县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费政发﹝2014﹞30号)、《关于印发费县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费政办发﹝2015﹞4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和服务行为,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强化制度执行力,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一是依法有效。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能力和行政水平,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二是全面监管。依法依规对城乡规划行政审批进行包括事中事后在内的全面监管,注重对行政审批规范性、实效性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严重超时等行为;三是协同监管。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信息互通、相互衔接,确保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责任无盲区;四是公开公正。提高行政监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将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方式、监管结果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条 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确定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主体及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分工如下:

  (一)规划编制科。负责对城市规划区的选址、用地等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工程规划科。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三)村镇规划科。负责乡镇范围内选址、用地、工程规划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四)监督检查科。负责统筹、协调、配合全局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对各类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等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对各科室行政许可效能和规范性情况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监管事项。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县规划局现有核发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一书三证”在内的8项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职责,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包括:行政许可公开透明运作情况,依法行政情况,行政效能,行政许可对象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规划管理要求情况,行业管理对象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规划管理要求情况及监管措施等。

  第四条 行政许可公开透明运作情况监管

  (一)监管内容。检查“三集中、三到位”制度落实情况;阳光规划审批情况;落实《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依法公开公示城乡规划编制、修改、规划许可、违法建设查处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情况。

  (二)监管方式。相关制度及规划行政许可公示公开资料审查、存档资料抽查、行政许可对象意见征求等。

  第五条 依法行政情况监管

  (一)监管内容。行政许可过程中要件完整性、程序规范性、执行法律法规严肃性等。

  (二)监管方式。行政许可资料审查、存档资料抽查等。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管

  (一)监管内容。行政许可承诺时限执行情况、服务质量等。

  (二)监管方式。行政许可资料审查、存档资料抽查、行政许可对象意见征求等。

  第七条 行政许可对象按照城乡规划管理要求执行情况监管

  (一)监管内容。行政许可对象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及规范情况、落实城乡规划管理要求情况等。

  (二)监管方式。现场检查、规划核实等。

  第八条 行业管理对象按照城乡规划管理要求执行情况监管

  (一)监管内容。设计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及规范情况、落实城乡规划管理要求情况。

  (二)监管方式。设计成果审查、现场检查等。

  第九条 “一书三证”规划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取得“一书三证”或违反“一书三证”的规定进行选址、用地、工程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作出违法认定,违法行为的处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费发﹝2015﹞3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在行政许可案卷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时,报局集体会议讨论审定,局集体会议讨论研究认定违法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并送达给建设单位。

  第十条 监督检查处理

  (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因行政工作人员的过错而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因被许可人的过错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规划局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局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事实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事实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第十一条 强化跨部门协同监管。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规划批后监管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对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分别给予处置,对涉及日照遮阴间距、建筑面积、容积率、配套设施(公建用房、停车位等)等重要指标的,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联合处置。

  第十二条 强化社会化监管。监管工作通过公开征求服务对象和利益相关方意见、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性。及时将本办法及投诉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由监督检查科做好相关意见及建议的收集工作,并及时核查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加强规划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领导,加大有效监管力度,确保形成精细化监管、网络化执法,实现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责任无盲区。局里成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督检查科,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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