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机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2020-08-29工作计划

枣庄市农机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制定了枣庄市农机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对行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枣庄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枣政办发〔2015〕23号)文件要求,结合全市农机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机局负责的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由承担行政审批监管职能的科站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科站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本办法规定,严格落实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第二章 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照、驾驶证核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农机安全监理站负责全市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照、驾驶证核发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 监督检查对象为区(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监督检查内容

  (一)牌证核发规定、程序执行情况。审验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是否进行了变更登记;是否存有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现象。

  (二)对档案管理检查。是否按照规定程序依法核发驾驶证、行驶证、登记证书及进行年度检验;是否执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是否违反规定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续展证书和牌照,是否违反规定对驾驶操作人员续展驾驶证;在受理项目过程中,是否严格履行核准备案程序,是否认真审查申报材料,是否有意空缺必须环节;拖拉机及驾驶员档案(含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档案室是否达到要求。

  (三)对农机安全监理员岗位资格检查。负责检验工作的人员是否有检验员证,负责考试工作的人员是否有考试员证,是否严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挂牌审批关和驾驶员考试关。

  第六条 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区(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定期向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定期通过网络查询,检查农业机械牌证核发等工作开展情况。

  (二)专项检查。市农机局组织有关科站组成检查组,到现场抽查档案材料,每年至少4次。

  (二)重点抽查。根据上级部署和群众投诉情况,对不当行为的,进行重点检查。

  (三)书面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审查档案、电话了解驾驶员等。

  第七条 监督检查措施

  (一)监督检查时,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

  (二)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档案材料。

  (三)询问有关岗位经办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四)组织实地调查、勘验。

  (五)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第八条 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方案,并组建检查组。

  (二)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对材料、勘查现场等,对落实行政审批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区(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

  (四)督促有关区(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农机安全监理站。

  第九条 监督检查处理

  对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农机修配管理站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对象为区(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农业机械维修者。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区(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认定农业机械维修者的维修资格,免费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上传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站;是否严格按照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和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开展农机维修执法检查工作;是否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资格管理工作等。

  (二)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是否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是否按核定的维修等级或者修理范围承揽维修项目;是否按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维修农业机械;是否利用维修配件或者报废机具的部件改装、拼装农业机械整机;是否使用不合格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是否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等。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区(市)维修资格管理机构每年向市农机修配管理站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市农机局组织专门人员,现场检查相关档案和执法记录,随机抽取农机维修者入户检查。

  (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选择部分区(市)的维修资格管理机构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三)重点检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和人民来信来访情况对农机维修网点资格进行重点检查。

  (四)到期复查。对维修技术合格证有效期满继续从事农机维修业务的,区(市)是否组织人员按要求对维修网点进行重新核查,对核查合格的是否进行维修技术合格证续展。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行监督检查时,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

  (二)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材料。

  (三)询问执法有关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四)组织实地调查、勘验。

  (五)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方案,并组建检查组。

  (二)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对材料、勘查现场等,对落实行政审批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三)总结检查情况并进行反馈,提出整改要求。

  (四)根据整改落实情况,安排复查。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处理

  对农机维修点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的和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等违法行为,依照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和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合格证书的,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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