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全文)

2020-08-27工作计划

  1月8日,环保部通报新修订的《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下面,跟中国人才网小编一起来看看 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全文内容 !欢迎阅读!

  作为落实新《环保法》54项配套措施的一部分,与新《环保法》一起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这4个配套办法,将有助于各级环保部门将新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

  这4个配套办法分别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附:《配套办法》全文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28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

  附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

  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

  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九条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

  (四)责令立即改正的具体内容;

  (五)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

  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第十一条 排污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前,可以向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第十三条 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第十四条 复查时排污者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再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排污者,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排污者再次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初次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该行为的原处罚决定、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按日连续处罚的起止时间和依据;

  (四)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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