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0-08-28工作计划

对《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新修订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也将下月实施,那么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的的对《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对《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2003年6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大气条例》)。

  《大气法》和《大气条例》的实施,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自2000年以来,我市采取了一系列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主要有:(1)燃煤电厂开展脱硫、脱硝以及高效除尘改造;(2)燃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3)石化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4)对工地和道路扬尘实施监管;(5)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油品升级,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并通过采取划定限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大力淘汰黄标车。

  然而,2001年到2010年,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与全国其他大多数城市一样,仍呈逐年下降趋势。对照老标准,达标比例(天数)从96.9%(354天)下降到86.6%(316天)。2012年2月,国家环保部发布了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新增PM2.5、一氧化碳、臭氧等污染因子为环境空气质量的评价指标,并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照新标准,2013年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天数占75.3%,在六项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中,PM2.5超标严重。其中,2013年上半年,我市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天数中,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占83.3%。特别是2013年12月,受全国大范围灰霾天气影响,本市PM2.5月均浓度比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高出2.86倍。因此,实现我市空气质量达标的关键是做好PM2.5的防治工作。为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2013年6月1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了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同年9月,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提出用十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实现上述目标,确定了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调整能源结构、统筹区域环境治理等十项具体措施,并明确要求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的法规、规章。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市政府于2014年5月30日发布《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甬政发〔2014〕49号),明确要求到2017年我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数较大幅度减少,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18%以上,市中心城区降尘强度比2013年下降20%以上。为了上述目标的实现,本次立法聚焦PM2.5污染防治。

  根据“宁波市PM2.5污染特征与大气监测网络优化”课题研究,我市工业(包括燃煤、挥发性有机物等)、机动车船、扬尘的PM2.5贡献率分别占到47%、22%、11%。对此,我市将燃煤总量控制、工业废气防治、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以及扬尘治理等方面防治工作作为《条例》需要规范的重点。其中在燃煤污染防治方面,制定了燃煤消费总量控制、集中供热、禁燃区建设等制度;在其他工业污染防治方面,制定了生产废气控制、VOC控制、管道泄漏检测和维修等制度;在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方面,制定了城市公共交通与宁波港内部使用车辆使用新能源、港口码头进出港船舶使用低硫油和岸电、提升在用成品油品质等制度;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设计了建设施工、交通运输、堆场、矿山开采等方面的扬尘治理措施等。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3年年初和2014年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立法工作列为当年立法调研项目,2015年年初列为立法制定项目。

  自2013年开始,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法工委,市法制办、市环保局就大气污染防治地方立法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论证。市环保局充分听取了社会各界以及法律专家的意见,并形成了《条例(草案)》。2015年5月,市法制办开始介入有关立法工作,并组织听取了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方面的意见。针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市法制办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有关重要事项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予以了明确。在此期间,市法制办和环保局还就《条例(草案)》修订有关事项与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市人大法工委进行了多次沟通。8月3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目前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削减高污染燃料消费总量(见第23条、第24条、第25条)

  我市燃煤总量居高不下。据统计,我市2011年-2014年规上企业煤炭消费量分别高达4327.36万吨、4001.43万吨、4234.6万吨、3867.8万吨。能源的大量消费,特别是煤炭燃烧排放了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等污染物。全市SO2、NOx排放总量历年来位居省内第一。从国际经验来看,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推进清洁能源替代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根本措施。《条例(草案)》设定了有关防治措施:一是设定了实施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的规定,除提出我市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总体要求外,要求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和控制措施,力争到2017年实现全市非电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削减10%。二是规定除向区域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垃圾焚烧发电和生物质发电项目外,我市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电厂;禁止新建、扩建20蒸吨/小时【含】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自备热力供应站新建、扩建配套发电机组。三是规定采取扩大禁燃区范围、禁止销售高硫分高灰分燃煤、集中供热和天然气覆盖地区禁建高污染燃料锅炉、企业自备燃煤电厂机组达到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等措施。

上一篇:《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今日起实施下一篇:重要领导接待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