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园长)担任,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幼儿园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幼儿园行使职权。担任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幼儿园办园前期投入总值为 万元人民币。幼儿园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
幼儿园的资产和办园积累为幼儿园法人资产,在幼儿园存续期间,幼儿园依法对所有投入幼儿园的资产和办园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幼儿园依法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幼儿园应从年度净收益中)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为 xx%
(不得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
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兴建和修缮校舍,改善校园环境,添置教学设备,更新桌椅、图书资料、实验器材、体育器材和专业设备。 第二十二条
举办者要求(或不要求)合理回报,要求合理回报及比例由董事会议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回报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目前总资产为xxx万元人民币,其中举办者投入资产为xxx万元人民币、国有资产为xxx万元人民币、接受捐赠资产为xxx万元人民币。国有资产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管理。捐赠资产按《公益事业捐赠法》使用和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园长前,必须向县教育局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县教育局备案并公示。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县教育局批准;幼儿园名称、层次、
类别的变更,
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县教育局批准;幼儿园举办者发生变更, 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董事会同意,报县教育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
本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幼儿园董事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半年以上,或在园学生连年锐减无法开班进行正常教学,或幼儿园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故无法继续办学的)并经县教育局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幼儿园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幼儿园组织清算;被县教育局依法撤销的,由县教育局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幼儿园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幼儿园终止办学经县教育局审查同意,由县教育局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
注销登记及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终止。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教育费、保育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幼儿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县教育局的监督下,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县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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