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3)

2020-08-29工作计划

  (四)获取挂牌文件的办法;

  (五) 挂牌的时间、地点、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等,有底价的应当特别声明;

  (六)确定竞得人的方法;

  (七)履约保证金数额和缴纳时间;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在挂牌期间,竞买人可以多次报价。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报价高于底价且出价最高,或相同报价的最先提交报价单的竞买人为竞得人,挂牌成交。

  但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以当时的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或网上限时竞价。

  挂牌期限届满,无人竞买或竞买人的.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三十六条 挂牌成交后,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竞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和矿业权出让合同。竞得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节 协议出让

  第三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公开协议出让情形且纳入煤炭资源出让年度实施计划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公开协议出让,经批准取得煤炭资源矿业权。

  第三十八条 申请公开协议方式取得矿业权,申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协议取得矿业权的申请书;

  (二)拟申请取得的矿业权概况;

  (三) 申请协议取得矿业权的理由及证明材料;

  (四) 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证明资料;

  (五)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公开协议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会议研究制度。会议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相关业务处室处长参加。

  第四十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议研究同意公开协议出让的,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节其他规定

  第四十一条 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编制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应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标书或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煤炭勘查或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书、地质资料等。

  第四十二条 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应当根据矿业权评估结果、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等综合因素,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议研究确定标底或底价。标底或底价在出让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煤炭资源矿业权具体情况确定投标、竞买保证金数额。

  未竞得的,其所缴纳的保证金由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在公开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资质审查委员会、竞买人资质审查委员会、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议研究等参加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回避:

  (一) 煤炭资源矿业权所在地为本人籍贯地的;

  (二) 与煤炭资源矿业权申请人、竞买人的承办人有亲属关系的;

  (三) 有异议被举报应当回避的;

  (四)与煤炭资源矿业权申请人、竞买人及其承办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第四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规范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程序,要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操作程序编入每宗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文件。

  第四十六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招标、拍卖出让,每宗标的投标人或竞买人不得少于3人。

  每宗标的投标人或竞买人少于3人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停止本次招标或拍卖活动,重新组织或选择其他方式由让。

  第四十七条 在煤炭资源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同时在其门户网站、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交易大厅及省级主要媒体公示出让结果和相关情况,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能成立的,受让方履行相关手续后,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煤炭资源矿业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以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的,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场所;

  (二) 成交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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