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行为异议答辩状(4)

2020-08-29工作计划

  1、隐瞒事实真相、提供伪造的《股份转让协议书》等假冒材料骗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权利人没有关联性。(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遵守事项”显示:“该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而不是取得土地权利人的依据。(2)、xxx市规划局对xxx市纪委的《关于龙市商贸广场B宗地规划审批事项说明》:“当时我局确实不知道xx县法院查封该宗地60%股份的情况”。(3)、上诉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用的《股份转让协议书》是在本案起诉用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上加盖玖盛公司的印章形成的,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吗?xxxx年5月21日才变更而来的玖盛公司,xxxx年7月4日就可以签订合同吗?(4)、玖盛公司和上诉人都不是被冻结土地的权利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的用地单位是玖盛公司,该公司与上诉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自xxxx年10月28日起,玖盛公司只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范围内40%的财产权利;苏xx、上诉人和玖盛公司之间没有真实转让被冻结土地的合同、没有收付转让金。

  2、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在xxxx年5月30日开工前占有被冻结土地。肖龙庭提供的苏xx与肖龙庭的《土地转让协议书》等书面材料证实:苏xx与肖龙庭xxxx年4月18日预付定金、19日签订土地转让协议、xxxx年12月5日解除,也就是至少在xxxx年12月5日前,被冻结土地由肖龙庭而不是上诉人和玖盛公司占有。

  3、任何单位、个人在法院冻结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在被冻结土地上施工建设、造成冻结土地灭失,就是申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是违法占有,应当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把其伙同玖盛公司恶意占有被冻结土地建成商住楼,说成是取得了实际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在一审法院提供和一审法院收集的其他证据的质证意见,见法庭笔录和书面质证意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上诉人与苏xx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偷梁换柱、偷换概念、瞒天过海的方法,所伪造的《股份转让协议书》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三)、(五)项规定,无效;经查证上诉人和苏xx的陈述、提供的证据不属实,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一审程序合法,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贵院依法、及时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假如赖xx以《协议书》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是其权利,但是赖xx用的是伪造的证据,苏xx、赖xx以捏造的事实、伪造重要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已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苏xx涉嫌妨害作证罪、赖xx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应当受到法律惩罚。为了打击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犯罪,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及其代理人在一审法院已请求依法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但没有移送,现再特请贵院依法督促一审法院或者由贵院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4份。

  答辩人 陈xx

  xxxx年11月24日  执行行为异议答辩状2

  答辩人:王xx,男,xxxx年10月29日出生,住xxxx区xx街x号。

  被答辩人:薛xx,男,xxxx年10月20日出生,住xx省xx县xx镇xx路。

  被答辩人:景xx,女,xxxx年6月26日出生,住xx省xx县xx镇xx路。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对(xxxx)涞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提出(xxxx)涞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的两间门面房权属为其所有,并以所谓“房屋置换协议”作为阻止执行标的交付答辩人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一、被答辩人提出异议称“xxxx年3月9日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置换协议,并确定置换门面房位置为大门东侧第8间、车库二楼下南起第1间,而且该房屋是于xxxx年交付,”这让答辩人不能置信。因为答辩人是于xxxx年2月26日与被执行人签订认购合同,并一次性支付115万元房款,这比被答辩人签订的所谓“房屋置换协议”的时间早了尽一年。而且答辩人所购房屋在xxxx年3月份交付答辩人后,答辩人又将该房屋租赁给被执行人,致使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这也比被答辩人所说的交房时间早了近一年。现如今被答辩人以非法占有的房屋主张所有权,与法相悖。再者答辩人所购房屋的位置是经xx省xx县房屋管理局确定的为,28号楼东起第一、二间,24号楼西起第一、二间。而被答辩人所谓置换房屋位置又是如何确定的,又有什么依据呢?事实上是,被答辩人所谓置换房屋根本无法确定,而故意非法侵占已交付答辩人的房屋。因此被答辩人根本无权对判决所涉房屋主张所有权。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及《执行解释》第15条规定,即使答辩人对置换房屋主张所有权也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而不是在执行程序中解决。再者,被答辩人现得不到置换协议中的房屋,应当和答辩人一样起诉被执行人,而不是一味阻挡、影响法院的执行程序,希望被答辩人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被答辩人提出异议称“王枰顺为世瑞房地产公司xx分公司的股东”问题。答辩人需要说明的是,第一、王枰顺不是本案当事人,更不应该将其作为被异议人。第二、哪条法律规定,股东的子女不能与股东的公司进行交易。而且答辩人从被执行人处购房时是xxxx年,当时答辩人又怎么能预料到xxxx年的诉讼呢?所以说被答辩人所说的虚假诉讼,纯属子虚乌有。

  三、xx县法院(xxxx)涞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是对答辩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不动产登记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的审理,根本不属不动产性质的专属管辖。即使存在管辖问题,被答辩人在不是本案当事人的情况下,又有何权利在执行程序中审查,执行程序中又如何审查诉讼中的管辖呢?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异议,依法执行(xxxx)涞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中的交付内容,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答辩人:XXX

  xxxx年3月3日

【执行行为异议答辩状】相关文章:

1.执行异议答辩状

2.执行异议答辩状格式

3.执行异议之答辩状

4.执行异议答辩状范例

5.执行异议答辩状范文

6.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主体

7.执行异议申请书

8.管辖异议上诉答辩状

上一篇:执行异议答辩状范例下一篇:请示批复的格式及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