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通过施行

2020-08-29工作计划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通过施行

  为国家试制度、为地方谋发展”天津自贸试验区重任在肩。24日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为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条例》共8章58条,从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创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营商环境等方面,对推进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进行了全面规范。

  对接国家战略 发挥叠加优势

  《条例》专设《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一章:实施京津冀区域通关一体化和检验检疫一体化,推进三地口岸直通;发挥融资租赁等特色金融产业优势,服务天津市和北京市、河北省实体经济,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支持京津冀地区金融机构为自贸试验区内主体提供支付结算、异地存储、信用担保等业务同城化综合金融服务,降低跨行政区金融交易成本。

  条例还规定,建立自贸试验区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联动机制,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辐射政策,聚集高端科技要素,探索区域科技合作新模式,建设具有创新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区域性创新平台;鼓励开展海上、陆路、航空货运代理服务及多式联运代理服务、集装箱班列承包等,服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转口贸易发展。

  扩大投资开放 营造营商环境

  天津自贸试验区将在哪些领域和行业扩大投资开放?《条例》规定,在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先进制造业领域扩大开放,逐步减少或者取消对国内外投资的准入限制。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地区性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结算中心。

  对于具体的鼓励措施,《条例》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以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支持自贸试验区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行政体制、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的改革创新。”《条例》明确提出,要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包括哪些?《条例》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比如,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受法律保护。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在监管、税收和政府采购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对境外人才在入境、出境、签证居留、项目申报、创新创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完善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和保护制度,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

  突出贸易便利和金融创新亮点

  在实施贸易便利化方面,《条例》规定,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服务模式,建立跨部门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行通关作业无纸化、多样化涉税担保等海关监管制度,创新推行入境维修用旧机电产品便利化监管等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实行以“天津东疆”为船籍港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落实现有中资“方便旗”船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建设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天津示范中心,实施绿色产品清单制度,鼓励开展绿色贸易。

  其中,对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条例》明确,完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税收、跨境支付、物流快递等支撑系统,探索建立集中货物存储模式监管制度。鼓励开展直邮进口和保税进口业务,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相关政策,提升跨境电子商务涉税订单通关效率。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监管措施,对出口商品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简化商品归类方式。

  在推进金融创新方面,《条例》对在自贸试验区内稳步开展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促进租赁业发展等试点工作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指出,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进行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创新。支持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源和市场进行跨境贸易和投融资。

  其中,对于鼓励在人民币跨境使用方面先行先试,《条例》作出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宏观审慎原则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用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方向的领域,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理财产品、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按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可调回区内使用;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人民币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等规定。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天津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投资领域开放,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相衔接的制度框架和监管模式。

  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成为贸易自由、投资便利、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法治环境规范、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自由贸易园区,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经济转型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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