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章程(2)

2020-08-29工作计划

  公益创业赛:拥有较强的公益特征(有效解决社会问题,项目收益主要用于进一步扩大项目的范围、规模或水平)、创业特征(通过商业运作的方式,运用前期的少量资源撬动外界更广大的资源来解决社会问题,并形成可自身维持的商业模式)、实践特征(团队须实践其公益创业计划,形成可衡量的项目成果,部分或完全实现其计划的目标成果)的项目,且参赛学生符合第十五条规定,可申报该赛事。申报不区分具体类别、组别。

  第十七条 参赛形式: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以创业团队形式参赛,原则上每个团队人数不超过10人。

  对于跨校组队参赛的项目,各成员须事先协商明确项目的申报单位。

  对于经授权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在报名时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所有人的书面授权许可、项目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

  对于已注册运营项目的,在报名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含单位概况、法定代表人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八条 参赛项目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

  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

  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或具有同等资质机构的鉴定证明。

  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第十九条 每个学校选送参加全国大赛的项目总数不超过6件。其中,参加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的项目总数不超过3件,参加创业实践挑战赛的项目总数不超过2件,参加公益创业赛的项目总数不超过1件,每人(每个团队)限报1件;每个参赛项目只可选择参加一项主体赛事,不得兼报。专项竞赛名额另计。

  参赛项目须经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协调委员会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定,方可上报全国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送全国大赛的项目数额由主办单位统一确定。

  第四章 展览、交流、孵化

  第二十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将在大赛举办期间组织多种形式的交流、展示活动和其它活动,丰富大赛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拥有组织转让及孵化获奖项目的优先权。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全国组织委员会可结集出版大赛获奖项目及评委评语。

  第二十二条 在每次大赛举办期间,全国组织委员会将联合地方政府、园区及风险投资机构举办项目对接和孵化活动,对大赛中涌现出的优秀项目优先转化。

  第二十三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将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加强与有关方面特别是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等方面的合作,并通过成立大学生创业联盟等,为高校学生通过参与大赛实现创业提供支持。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四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3项主体赛事的参赛项目进行复审,分别评出参赛项目的90%左右进入决赛。3项主体赛事的奖项设置统一为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约占进入决赛项目总数的10%、20%和70%。

  其中,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实行分类、分组申报,针对已创业与未创业两类项目实行相同的评审规则,各组参赛项目获奖比例原则上相同;计算总分时,将视已创业项目实际运营情况,在其实得总分基础上给予1%至5%的加分。创业实践挑战赛、公益创业赛等2项主体赛事实行统一申报,决赛实行抽签分组,各组参赛项目获奖比例原则上相同。

  专项赛事单独设置奖项,不计入所在学校得分。

  第二十五条 参加全国终审决赛的项目,确认资格有效的,由全国组织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并视情况给予创业资金、专业指导、出国培训等奖励。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赛的项目,确认资格有效而又未进入全国大赛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协调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 大赛以学校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并排序。

  各等次奖计分方法如下:

  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的金奖项目每件计100分,银奖项目每件计70分,铜奖项目每件计30分,上报至全国组委会但未通过复赛的项目每件计10分。

  创业实践挑战赛的金奖项目每件计120分,银奖项目每件计90分,铜奖项目每件计50分,上报至全国组委会但未通过复赛的项目每件计10分。

  公益创业赛的金奖项目每件计100分,银奖项目每件计70分,铜奖项目每件计30分,上报至全国组委会但未通过复赛的项目每件计10分。

  如遇总积分相等,则以获金奖的个数决定同一名次内的排序,以此类推至铜奖。

  第二十七条 在符合本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全国组织委员会可联合社会有关方面设立、评选单项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大赛结束后,对获奖项目保留一个月的质疑投诉期。若收到投诉,大赛领导小组将委托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如确认该项目资格不符者,取消该项目获得的奖励,通报全国组织委员会成员单位;并视情节给予所在学校取消参赛资格或其它处罚。

  大赛组委会不接受匿名投诉,将保护实名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大赛承办单位有权以全国组织委员会名义寻求大赛及3项主体赛事的赞助。

  第三十条 www.chuangqingchun.net为"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官方网站,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共同建设。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全国组织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大赛主办单位及全国组织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章程】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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