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章程全文(2)

2020-08-29工作计划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陕西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陕西师范大学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常委主持。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重大议题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务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成员由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等组成。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情况参加。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党委书记或副校长主持。

  校务会议须在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1/2以上方可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会相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对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等学术事务统筹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教学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教学科研机构民主推荐、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等方式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部章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定下列事项: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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