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逾期贷款进行分类管理,其分类标准为:
(一)正常贷款:借款人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借款人累计违约2期(含)以下,并属于偶然情况。
(二)关注贷款:借款人累计违约3期;借款人虽能还本付息,但已经存在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情况。
(三)次级贷款:借款人累计违约4-5期;借款人的正常收入已不能保证及时、全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对外借款、变卖资产等才能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四)可疑贷款:借款人累计违约6期(含)或连续违约3期以上;贷款人、担保人已要求借款人处理抵押物,预计贷款可能发生一定损失,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
(五)损失贷款: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担保人处理抵押物后仍不能清偿贷款;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制定相应的贷后管理办法,对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实行专人管理按月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贷款“黑名单”制度。
(一) 在公积金提取中,经核实有过虚假骗领行为的,五年内不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 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在还贷期间,有过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在贷款结清后五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资格。
(三) 申请了公积金购房贷款后经常逾期还贷,经公积金中心多次催促后仍不按期履行还贷义务,被依法进行了强制处置的,终身取消其公积金购房贷款资格。
第十章 违约及处置
第三十八条 下列情况属借款人违约:
(一) 借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凭证不真实的;
(二)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费用的;
(三)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损失的,或发生将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拆迁、出售、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以及抵偿其它债务等损害债权人权益行为的;
(四) 借款人拒绝或阻扰贷款人对抵押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 与他人签定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六) 借款人涉及借款合同的财产遭受扣押或没收的;
(七) 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致使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抵偿借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抵押物或其他担保措施的;
(八) 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而借款人未将损害赔偿金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
(九)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经有权部门宣告死亡、失踪或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十)借款人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一) 违反本贷款细则或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根据借款人违约的性质、程度、金额,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方法处理;
(一) 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 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三)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的贷款本息,按逾期贷款计收利息;
(四)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费用的,公积金中心可授权承办银行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扣除有关费用和税收外,受偿其债权,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或其担保单位负责偿还;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四十条 贷款当事人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向乐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贷款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档案由贷款运行部门和具体经办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并在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整理完毕,建档立案。
第四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第四十三条 市中心城区当年新增的公积金贷款档案由贷款运行部门整理完毕后,于次年的3月底之前移交市中心档案室管理。区(市、县)的公积金贷款档案由管理部确定专人进行管理和保存。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在公积金资金不能满足公积金贷款需求时,公积金中心可以实施《个人公积金贷款排序发放暂行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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