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代拟稿)》起草说明(2)

2020-08-29工作计划

  四、《条例(代拟稿)》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什么是农村公路的问题。依据相关上位法并参考多省(区、市)相关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条例(代拟稿)》在总则和附则中,明确了农村公路的定义和分类。特别是首次明确了村道的定义,将连接乡镇与建制村、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作为村道纳入规范范围,同时也明确了村内街巷、通组入户道路和农田间的机耕道不属于农村公路。

  (二)关于责任主体问题。为了保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输责任的落实,根据《公路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四川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5〕5号)等有关农村公路责任主体的规定精神,参照外省市的做法和经验,《条例(代拟稿)》第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输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村民做好村道的建设、管理、养护工作。”

  (三)关于农村公路规划编制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切实解决农村公路规划不系统、不科学及脱节等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例(代拟稿)》对农村公路规划编制程序作出了明确要求,即县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新增了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要求经批准的县道、乡道、村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对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也应当按照原程序上报、审批和备案。

  (四)关于土地权属问题。为进一步保障农村公路建设用地,切实保障农村交通运输的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条例(代拟稿)》对农村公路建设用地的解决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统筹安排划拨。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对尚不具备划拨条件或自筹自建的农村公路,鼓励项目所在地通过多种方式先行调剂解决。同时,对农村公路的用地范围、建控区范围作了相应的规定,并明确了责任主体。

  (五)关于道路养护问题。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和进一步简政放权,提升政府效能、转变管理方式的总体趋势要求,《条例(代拟稿)》明确规定“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专业化队伍承担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坚持把走社会化养护的道路作为养护管理工作未来努力的方向。同时,在现阶段,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要求,参照外省市的做法,结合我省近年来不少地方在养护组织形式上进行的成功探索和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经验,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大中修的责任主体和具体实施主体作了相应的规定。

  (六)关于资金保障问题。基于农村公路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性和公共产品的特点,确立稳定的农村公路资金来源和资金筹集渠道十分必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来源的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借鉴各地资金筹措好的做法和经验,《条例(代拟稿)》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输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农村公路里程和管理养护成本的增加而逐年增加。同时,在第六章专章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来源进行了规定。

  (七)关于农村客运问题。建设农村公路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方便群众出行、满足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需要。按照推动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及大力发展农村物流的理念,《条例(代拟稿)》第八条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要合理规划、建设与农村客、货运输相适应的农村公路,并单独用第五章“运输”来促进和发展农村公路客货运输发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发展农村客运,建立完善农村客运公共财政保障制度。道路运输机构要引导农村客运公司进行公司化经营,通过开行赶场车、循环车等方式满足农村客运旅客的乘车需求,并对农村客运站场建设及功能、安全设施、车辆技术条件、安全审核及隐患排查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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