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08-29工作计划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面我们来了解下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供大家参考!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110105002496292。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12 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17.60万股,于 2011年1月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usiness-intelligence of Oriental Nations Corporation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9号D座1108。

  邮政编码: 10010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6,460.3289万元

  第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不断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产品创造力,打造国内领先的商业智能(BI)软件服务、咨询服务与解决方案提供商。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BBS以外的内容)(电信与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3月7日);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7月3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6月15日)。计算机软件硬件、机电一体化产品、计算机系统集成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销售自行开发后产品、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软硬件;企业策划;信息咨询(中介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 口;出租办公用房。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管连平、霍卫平、北京仁邦翰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仁邦时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公司于成立日向发起人发行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其中:管连平以净资产认购80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40%;霍卫平以净资产认购60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0%;北京仁邦翰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36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18%;北京仁邦时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24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12%。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6,460.3289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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