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0-08-29工作计划

解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的界定、设立、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以及违反《暂行办法》的法律后果作了比较完整的规定,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解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可以投向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或者是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上面所说的非公开方式,是指不能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前面的列举已经包含了目前比较流行的手段和工具,但对于实践中个别具体的方式是否属于上述列举的内容应当如何判断呢?本人认为,应当根据公开方式的特征——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来判定。如同样是手机短信,通过伪基站或者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号码群发短信,属于公开方式,而只是向特定对象(例如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投资人)发送短信,本人认为应属于非公开方式。而对于前面列举的微信方式,本人认为,应当同样作适当的理解。基于微信的特点,微信内的联系人均为“好友”,因此通过微信“一对一”发送募集信息应属于非公开方式。同样,本人认为发布“朋友圈”信息,因为其受众均为微信“好友”,故应属于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是,在包含有大量非“好友”的微信聊天群里宣传推介的,因其受众并非特定对象,故本人认为应属于公开方式。但这类方式是否属于公开方式或者非公开方式的判定,并没有一个非常具体明确的客观判断标准,具体方式因其实际操作的不同可能导致对该种方式出现相反的判定。

  私募基金的法律组织形式,可以是公司(法人),也可以是合伙企业(非法人)。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办理行政审批。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以下信息:

  (1)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4)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5)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如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普通合伙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及时注销登记并通过其网站对外公告

  三、合格投资者

  私募基金只可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募集。

  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能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具体而言,如私募基金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的,其投资者不可超过50人,如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其投资者应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如采用普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其投资者应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如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其投资者应为2人以上50人以下。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并且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述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为填补非合格投资者通过汇集资金“变身”成为合格投资者的资格审核漏洞,《暂行办法》规定了合格投资者的穿透核查制度。合格投资者穿透核查制度,是指对于非法人单位投资者,需核查该单位投资者的最终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穿透核查需核查至最终的自然人投资者或者《暂行办法》规定的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者为止。比如,对于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形式的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了以下几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对于上面所列的(1)、(2)、(4)类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单位,不需要进行进行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而对于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既然《暂行办法》规定其视为合格投资者,所以其视为已具备了合格投资者所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也就是说其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应不必须在100万元以上(含)。

  因此,在《暂行办法》以及上述理解的前提下,不难想像不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投资者仍可通过两个方式成为合格投资者:

  (1)通过设立公司法人间接成为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平均每位股东出资40万元即可达到净资产1000万元的目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即平均每位股东仅需出资5万元即可达到净资产1000万元的目标。当然还需要预留公司设立和基本运营费用,但这部分费用相对于整体资产而言,其比例比较低,可暂不考虑。

  (2)参加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进入拟投资的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工作。虽然不要求采取此种方式的投资者投资单只私募基金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但此方式不便之处在于需通过考试获得从业资格并且需合并计算合格投资者总人数时将可能导致总人数超出法律规定的人数。

  在当前证券市场表现背景下,不排除市场上存在下面的私募基金募集及运作模式(仅举最极端情况下的例子,不代表本人的法律立场):门槛仅为5万元,200名股东各出资5万元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股份公司,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锁定期一年,假定认购成功后浮盈50%(市值为1500万元),以此全部股票质押向银行贷款市值的40%(即600万元),此时净资产为1500万元,符合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要求,此时可使用向银行贷取的600万元认购私募基金。通过此种方式并向银行贷款,放大杠杆。类似的操作模式不再具体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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