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奖励标准和核算方法
第十五条 奖补对象: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按照粤府办〔2014〕51号要求开展技术改造且取得新增财政贡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十六条 奖励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以下统称《目录》),实施地在广东省内,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项目单位须登录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下称“监测系统”)进行项目备案和事后奖补申请等,并通过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的完工评价。
(三)项目已进行完工评价。完成技术改造时间的认定,以项目完工评价合格的时间为准。
(四)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取得新增财政贡献。
第十七条 奖励标准:
(一)从2015年起,省、市、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3年内,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县级分成部分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二)企业技术改造后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以企业技术改造后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下同)相对于基数的增加部份为依据。
(三)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前一年主体税种税收额为基数。
(四)事后奖补资金=(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省级分成部分×6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地市级分成部分×5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县级分成部分×40%。
(五)企业获得事后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第十八条 奖励年限:从2015年至2017年,项目完工的下一年度开始连续3年,企业每年均可申请事后奖补资金(包括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完工的项目)。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 按照现行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有关属地(含省、市、县三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必须将项目相关信息(含备案、事后奖补申请等)录入监测系统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备案: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在项目开工前,登录监测系统启动备案申请,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下发备案证。
(二)按照现行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在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项目,完成备案后,完工评价、事后奖补等工作转由项目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完工评价:项目完工后,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完工评价,如申请完工评价,则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对项目是否符合《目录》,同级统计部门核实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若以上两个条件均符合,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完工评价并进行技术改造投资和税收核算;若不符合,无需进行后续程序。
第二十二条 奖补申请:
(一)每年第一季度,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下发年度省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相关通知。
(二)企业登录监测系统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申请事后奖补资金,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并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
1.《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申报表》(原件,盖章)。
2.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3.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4.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完工投产评价、技改投资情况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报告(原件,盖章)。
5.联网直报法人单位非金融资产投资情况表(原件,盖章)。
6.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8.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盖章)。
9.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三)逾期提出奖补资金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 资金安排:
(一)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情况核算事后奖补金额。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现场核实企业技术改造情况;同级统计部门负责确认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同级税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企业当年税收入库数额及税收新增情况并出具确认文件。
(二)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编制事后奖补资金扶持计划,上报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三)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审核属地上报的事后奖补资金扶持计划,制定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同时将事后奖补资金安排情况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并提交以下资料:
1.事后奖补资金安排情况。
2.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项目汇总表。
3.事后奖补资金审核责任承诺书。
4.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资金拨付: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依据各地的备案情况,按因素法制定资金转移支付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部门按规定统一拨付资金至地方政府。
(二)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逐级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市、县各级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公开如下信息:
(一)事后奖补实施细则。
(二)事后奖补资金申报通知。
(三)事后奖补资金分配结果。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事后奖补资金按“谁安排、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策实施、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并适时进行抽查。
第二十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做好企业事后奖补资金申报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并定期抽查。
第二十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各地落实事后奖补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定期对获得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防止虚报骗取事后奖补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获得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 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事后奖补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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