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维权程序
第五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有关方面协商。如协商不成时,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经业主大会通过代表业主以业主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一)建设单位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的;
(四)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
(五)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六)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将物业管理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七)个别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
(八)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九)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需要业主委员会依法维权的。
第五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处理前条纠纷,费用在业主委员会经费中支出。
第五十七条、 如发生本章程第五十五条所列情况时,业主委员会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
有效措维护业主权益的,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发出书面通知,请求其依法维护业主权益。业主委员会在收到通知时起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如业主委员会在收到业主维权通知30日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业主有权自行采取维权措施。业主的维权措施合法且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支持的,业主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在其经费中负担。
第六章 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五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经费由下列几部分组成:
(一)小区顶楼和外墙的广告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中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部分;
(二)小区全体共用部位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
(三)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取得非法收益中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后的剩余部分;
(四)业主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五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
(二)有关人员的津贴;
(三)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四)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五)聘请会计师、律师、物业管理顾问及专职秘书支出的费用,
(六)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六十条、业主委员会经费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依据本章程规定使用,并由业主委员
会秘书签字确认。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六十一条、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数额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拟订,经业主大会批准后向业主收取。如依本章程第五十八条(一)——(三)项取得的经费能够保证业主委员会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六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的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部分由业主在物业管理费用之外另行缴纳,经业主大会授权也可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一并收取,然后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应向业主明示该项费用的用途及性质。
第七章 公告与通知
第一节 通 知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所涉及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投递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十四条、发出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六十五条、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通知,以投递方式和公告方式进行。
第六十六条、召开业主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方式进行。
第六十七条、通知以专人送出方式进行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投递方式送出的,送至被通知人信箱时视为送达日期,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个别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六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在小区公告栏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修改的。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经出席 小区第 次业主大会的业主及业主授权的代表达 的投票表决权通过。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一经通过即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发生效力,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0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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