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

2020-08-29工作计划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3篇

  不会起草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没关系,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3篇,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3篇1

  答辩人:刘X 、男、27岁、汉、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答辩人:王X、男、24岁、汉、住沧州市运河区

  答辩人因王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xxxx年10月25日06时40分,在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答辩人刘X驾驶宝来牌轿车(牌照号)由西向东正常行驶,与对面王某驾驶的冀JXXX普通货车相撞。。。。。。

  [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二、被答辩人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医疗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误工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护理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交通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营养费不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6、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被答辩人对自身的损伤存在严重过错,答辩人无过错,不应承担对被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3篇2

  答辩人:xx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区xx工业园x第x栋x。法定代表人:xx华。

  被答辩人:袁x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

  被答辩人:张x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

  被答辩人:张xx,男,汉族,xx年x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

  答辩人现就袁xx、张xx、张xx诉蒋xx、xx有限公司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请求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而应当按照农村户口标准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25号)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的工伤及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首先,本案中死者张xx为农村户口,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在xx地区居住满一年以上。

  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提交xx市xx镇xx村xx人服务管理站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张xx于2010年起便居住在xx地区,但答辩人对此不予认可,且该《证明》不具有权威性及证明力。因为暂住人口信息是统一由公安机关管理,死者张xx的居住证明应以xx地区的公安机关出具的为准。而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没有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死者张xx在事故发生时有在xx地区居住满一年的证据。且答辩人根据张xx的身份信息在xx市社会保障局网查询其“个人参保资料查询”显示,死者张xx是从2013年6月开始连续在xx地区缴纳工伤保险,截止至事故发生时其实际缴纳工伤保险月数不足10个月,其在xx居住不满一年。

  其次,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死者张xx在xx地区有固定的工作及收入。

  综上,死者张xx不满足事故发生前在xx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工作及收入,不符合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的`条件,因此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户口的赔偿标准确定本案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

  二、被答辩人在本案中请求的交通费用以及住宿费用不合理。

  1、对交通费用的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从被答辩人所提供车费票据来看,大部分出租车票都是河南的,其既不能证明是花费了7071.5元的交通费,也不能证明是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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