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2)

2020-08-29工作计划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九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服从保护的要求,并符合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

  第三十条 核心区内禁止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缓冲区内,经依法批准,可以建设野外观测站、样线样地、巡护通道、森林防火等科研监测及保护设施。

  实验区内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建设与保护管理、科研监测、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相关的设施。

  实验区内严格控制居民住宅建设,确需新建、改建、扩建的,其房屋选址、建筑面积、层数、污水处理设施等应当符合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总体规划,严格遵守镇、乡、村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保护区内居民就业培训、医疗教育、生态移民等民生和基本公共服务工作,促进保护区内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

  第三十三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会同铅山县人民政府,根据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总体规划和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居民生产生活状况,在实验区内划定固定的生产区域,合理安排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居民开展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毛竹、茶叶等生产经营活动。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对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发展生态林业,应当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并可以给予资金扶持。

  第三十四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管护、森林防火、科研监测、林产品采集加工、旅游服务、抢险救灾等需要劳动用工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林权所有者和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居民。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向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林权所有者和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居民购买服务。

  第三十五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与高校、科研机构在森林生态系统监测、迁徙物种保护、外来物种入侵、发掘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科技成果转化等领域开展合作研究。

  第三十六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普教育场馆,编制具有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特色的科普教材和视听资料,定期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和科普教育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的;

  (二)违法批准进入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盗伐、滥伐、毁坏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采挖野生植物、药材,猎捕、打捞、收购、加工利用、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他破坏自然资源的,由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森林、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入核心区的;

  (二)未经批准在缓冲区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调查观测、采集标本等活动的;

  (三)在缓冲区旅游、登山、探险、宿营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管理设施的。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外,对未经批准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调查观测、采集标本所得的资料和实物予以没收。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破坏保护管理设施的,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外,对造成的损失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省的马头山、九连山、官山、九岭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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